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經辦管理服務,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保發[2009)161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規定,我們制定了《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0年3月26日
?
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序,根據《關于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保發[2009)161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等(以下簡稱“街道(鎮)保障中心”)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 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 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市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經辦機構開展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參與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具體承擔市內四區居民養老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業務經辦職能。
區(市)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并對街道(鎮)保障中心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街道(鎮)保障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五條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兩份),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居)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報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3個工作日內一并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參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鎮)保障中心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街道(鎮)保障中心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區(市)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并與公安部門信息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無誤后,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六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
第七條 以上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居)協辦員檢查有關證件和材料是否齊全,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參保人也可到街道(鎮)保障中心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街道(鎮)保障中心初審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區(市)經辦機構。區(市)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八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跨區(市)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第九條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三)跨區(市)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四)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十條 辦理注銷登記時,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于發生注銷情形次月10日前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注銷表》)。
村(居)協辦員應于收到相關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街道(鎮)保障中心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區(市)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 保險費收繳
第十一條 區(市)經辦機構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制發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折(以下簡稱“銀行存折”)。
已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折的人員,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銀行存折。或由區(市)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于每年3月31日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第十二條 區(市)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區(市)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 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區(市)經辦機構。
區(市)經辦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區(市)經辦機構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總表》(附表四,兩聯),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區(市)經辦機構應及時提示街道(鎮)保障中心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居)協辦員,村(居)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
員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十三條 村(居)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于3月31日前向街道(鎮)保障中心提交《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附表五,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區(市)經辦機構指定賬戶。
街道(鎮)保障中心將《集體補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于4月10日前將《集體補助表》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區(市)經辦機構。
區(市)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附表六,兩聯),開具山東省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款票據,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四條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可不用繳費,按月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均應按規定參保繳費的;也可自愿補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可達到60周歲時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條 補繳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青島市補繳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表七,以下簡稱《補繳表》),由村(居)協辦員3個工作日內將《補繳表》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街道(鎮)保障中心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區(市)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在當月月末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按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區(市)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打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八,兩聯)。
第十六條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直接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暫由經辦機構、街道(鎮)保障中心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由金融機構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區(市)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居民養老保險時,可將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區(市)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地方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區(市)社保機構打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附表九,三聯),其中一聯交區(市)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年內單利計息,逐年復利計息,年內新增繳費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計息,歷年結余資金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中斷繳費的,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封存其個人賬戶,封存期間的個人賬戶不間斷按月計息。中斷繳費后又恢復繳費的,個人賬戶累計計算。
第二十條 區(市)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可到區(市)社保機構打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表十,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表》),或登陸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本人的個人賬戶記賬明細等相關信息,也可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社保機構都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區(市)社保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區(市)社保機構應通過村(居)協辦員及時將處理結果告訴參保人員。
第二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第八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 街道(鎮)保障中心按月查詢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生成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參保人員名單,制發《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附表十一),交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第二十五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8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
第二十六條 街道(鎮)保障中心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并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區(市)社保機構。
第二十七條 區(市)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其中,戶籍遷入我市的應發函回原籍縣社保經辦機構調查確認),經對比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后,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區(市)社保機構應于每月15日前根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十三),送區(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于每月20日前將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劃轉到支出戶。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區(市)社保機構每月20日前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于每月20日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等指定賬戶,同時向區(市)社保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并于3個工作日內,向區(市)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每月月末前,區(市)社保機構核對無誤后,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并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區(市)社保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對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不選擇補繳保險費的城鄉居民,街道(鎮)保障中心應按照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按照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于次月按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對于已經領取老農保或地方新農保待遇、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發放原待遇的基礎上,加發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 對于發生出國(境)定居、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或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到村(居)委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填寫《注銷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村(居)協辦員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資料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街道(鎮)保障中心審核無誤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一并上報區(市)社保機構。區(市)社保機構應按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區(市)社保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
第三十一條 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村(居)協辦員和街道(鎮)保障中心應在次月20日前提請區(市)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三十二條 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次月20號前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居)協辦員和街道(鎮)保障中心向區(市)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享受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社保機構內設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專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社保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金市內四區實行市級統籌,其他區(市)暫實行區(市)統籌,待條件成熟時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十七條? 市經辦機構和各區(市)經辦機構應在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以區(市)、市內四區為單位核算和管理。收入戶用于歸集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指定金融機構對個人、集體經濟組織繳費扣款成功后,2個工作日內將基金轉入“收入戶”。其中,市內四區轉入市農保辦的“收入戶”,五市三區轉入區(市)經辦機構的“收入戶”。
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的,在個人繳費全額到賬后,市、區(市)政府按規定給予參保人員繳費補貼,繳費補貼由市、區(市)財政按年度直接轉入“財政專戶”(市內四區劃入市財政專戶、五市三區劃入區財政專戶)。對于重度殘疾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辦理參保時,應同時提供《殘疾人證》等證明材料,由區(市)殘聯部門確認后,由市、區(市)經辦機構填寫繳費困難群體參保繳費補貼匯總表,統一向市、區(市)財政申請補貼資金。市、區(市)財政直接將補貼資金轉入“財政專戶”(市內四區劃入市財政專戶、五市三區劃入區財政專戶)。
基礎養老金補貼由市、區(市)財政按季度撥入市、區(市)“財政專戶”。需要支付時,由“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其中:市內四區區級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補貼,由區財政撥入市財政專戶;市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補貼,由市財政撥入市財政專戶。五市三區財政部門負責將各級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劃入區市財政專戶。
第三十八條每年年底前,各級經辦機構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編制下年度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與劃撥。每年年底前,區(市)經辦機構應根據當年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計劃人數、繳費補貼標準和60周歲以上戶籍人口預測數、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提出下年度財政補貼計劃,
并填寫下年度《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度計劃表》(附表十四),經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報市級經辦機構匯總審查后,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再報上級部門。
市、區(市)經辦機構應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在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單據提交經辦機構記收入賬。財政補貼資金在“財政補貼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級、市級、區(市)級進行明細核算。經辦機構應與財政部門按月對賬。
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區(市)經辦機構應根據當年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參保人數、60周歲以上戶籍人口數和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與同級財政部門進行結算。
各級經辦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給付有關政策規定,確保給付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
第四十條 每年年終,進行基金決算。經辦機構應按統籌層次編制基金財務決算報告,逐級上報匯總,并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七章 關系轉移接續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區(市)轉移的,轉出地區(市)經辦機構應將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居民養老保險地區的,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也可按第八、九、十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表十五,以下簡稱《轉入表》)。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轉入地街道(鎮)保障中心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5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轉入地區(市)經辦機構應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區(市)經辦機構寄送《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件一,以下簡稱《接收函》)。
第四十三條轉出地區(市)經辦機構接到《接收函》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于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區(市)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注銷申請轉移人員參保信息。
第四十四條轉入地區(市)經辦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告知轉入人員,并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需要跨區(市)遷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八章 統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經辦機構和街道(鎮)保障中心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統計工作,按規定上報統計信息,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四十七條各級經辦機構、街道(鎮)保障中心以及村(居)協辦員要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四十八條各級經辦機構和街道(鎮)保障中心應定期整理、匯總業務臺賬信息,并建立統計臺賬,編制統計報表,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第九章 稽核與內控
第四十九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五十條 上級社保機構要對下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五十一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相關票據、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補貼金額是否真實且符合有關規定,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二條 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十章 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手段,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宣傳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辦理流程。
第五十四條 各級社保機構和街道(鎮)保障中心要積極開展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咨詢人姓名、咨詢內容及咨詢人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在案,并盡快予以答復。
第五十五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區(市)社保機構每年應會同街道(鎮)保障中心和村(居)協辦員在行政村(居)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區(市)社保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按《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造成基金流失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管理居民養老保險檔案。
第五十七條 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待有關政策辦法出臺后再做具體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規程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從2010年1月1 日起實施。
附表四: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doc
附表五: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doc
附表六: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doc
附表九: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doc
附表十: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doc
附表十一: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doc
附表十三: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doc
附表十四: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度計劃表.doc
附表十五: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