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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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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號 2489247186471094480
  2. 主題分類 社會保障
  3. 成文日期 2021-03-31
  4. 發布日期 2021-03-31
  5. 發文字號 青人社字〔2021〕34號
  6. 發文單位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7. 有效性 有效
  8.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9.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區(市)稅務局:

    現將《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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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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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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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實現業務操作規范、方便、快捷,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銜接、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行政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辦理居民養老保險事務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保機構、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具體經辦,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

    第四條?市社保機構在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本市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劃撥工作;

    (二)依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程制定全市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辦法;

    (三)參與制定全市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

    (四)制定全市居民養老保險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和稽核工作;

    (五)規范、督導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六)編制、匯總、上報全市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草案、財務和統計報表;

    (七)推進建設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八)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

    (九)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五條?區(市)社保機構在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銜接、基金申請與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以及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

    (二)編制、上報本級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草案、財務和統計報表;

    (三)對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的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四)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在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查和管理;

    (二)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步核實;

    (三)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四)負責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七條?村(居)協辦員在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領取、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

    (二)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

    (三)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

    (四)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八條?稅務部門在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制定;

    (二)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信息關聯確認;

    (三)負責參保關聯登記信息變更;

    (四)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征繳及核算;

    (五)負責解除參保關聯登記等工作。

    第九條?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條?社保機構、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與村(居)協辦員應提供方便快捷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包括互聯網網上經辦服務、自助服務和人工經辦服務。互聯網網上服務應進行實名驗證。對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員,區(市)社保機構、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與村(居)協辦員應為其提供上門服務。

    社保機構應當主動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稅務等部門共享數據,定期與以上部門的數據系統以及全民參保庫等信息庫進行數據比對(以下簡稱數據比對)。凡是能通過數據比對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未規定由城鄉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機構不得要求城鄉居民提供。?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十一條?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居民,需攜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應同時提供重殘證、低保或困難家庭等材料原件),到就近的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居)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蓋章或留指紋確認。

    參保居民也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上傳所需材料,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二條?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居民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的,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符合條件的《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民委員會公章,并將《參保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拍照留存或核實原件后留存復印件,3個工作日內一并上報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參保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負責對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工作人員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在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錄入參保登記信息,并同時掃描上傳《參保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對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五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身份證件類型、繳費檔次、特殊參保群體類型、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到村(居)民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2,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居)協辦員檢查有關證件和材料是否齊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可拍照留存或核實原件后留存復印件,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參保居民本人也可到就近的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核實無誤后,在《變更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在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錄入需要變更的信息,并同時掃描上傳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復核無誤后,對信息系統中的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對參保人員變更登記內容涉及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件類型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的,在共享平臺數據傳輸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人社或稅務部門修改信息后,都應及時通知對方同步變更。

    參保人員也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第三章??保險費收繳銜接

    第十六條?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社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參保人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方式繳費。

    居民養老保險按自然年度繳費,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下一年度居民養老保險集中繳費期。區(市)社保機構在規定的繳費期內,根據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

    對于在集中繳費期內未能完成繳費的參保人員,稅務部門應做好繳費提醒。稅務部門應指導其及時繳費。參保人員應于每年集中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委托扣款協議的銀行賬戶或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其他繳費方式進行繳費。

    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檔次,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對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區(市)社保機構通過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定期生成繳費核定信息,并將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

    稅務部門根據區(市)社保機構提供的繳費核定信息從參保人員與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委托扣款協議的銀行賬戶上足額扣繳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或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其他繳費方式完成繳費,稅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反饋繳費結果信息。

    區(市)社保機構應根據稅務部門反饋的繳費成功信息,將繳費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區(市)社保機構應及時提示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將未繳費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居)協辦員,村(居)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十八條?村(居)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于當年集中繳費期內個人繳費到賬后向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提交《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資助申報表》(附件3,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

    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核實無誤后,將《集體補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集體補助表》上報區(市)社保機構。

    區(市)社保機構生成集體補助或資助繳費核定信息,將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村(居)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應將補助或資助金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方式進行繳費。

    稅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反饋繳費結果信息。

    區(市)社保機構應根據稅務部門反饋的繳費成功信息,將補助(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需要補繳居民養老保險費的,應及時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補繳申請,填寫《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附件4,以下簡稱《補繳表》),并將需補繳的保險費足額存入與經辦銀行簽訂代扣代繳協議的銀行賬戶或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其他繳費方式進行繳費。村(居)協辦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繳表》上報至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補繳養老保險費人員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同時掃描上傳相關材料。

    區(市)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在每月繳費核定前通過信息系統生成補繳繳費明細,推送至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據本規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區(市)社保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區(市)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補助、資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其他資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助以及對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代繳的保費以“財政補貼”名義分類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居民養老保險時,可將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區(市)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應于一個計息年度結束后對上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

    中斷繳費的,區(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封存其個人賬戶,封存期間的個人賬戶不間斷按月計息。中斷繳費后又恢復繳費的,個人賬戶累計計算。

    第二十三條?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參保人員可通過政府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12333電話查詢個人賬戶記賬明細、個人權益記錄等相關信息,也可到區(市)社保機構打印《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件5,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表》)。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可向區(市)社保機構提出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區(市)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核實確需調整的,應由區(市)社保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保留處理前的記錄,同時,區(市)社保機構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訴參保人員。

    第二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本規程第四十二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條?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定期查詢即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信息,通過數據比對生存狀態、參保狀態和繳費狀態,調取權益記錄,生成《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信息和待遇申領告知單》(附件6,以下簡稱《告知單》),交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應當或可以補繳保險費的,同時辦理補繳手續。

    《告知單》應包括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情況及待遇申領手續等信息。

    有條件的區(市)可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通知參保人員。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已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的《告知單》,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就近的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提出待遇領取申請。

    參保人員也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提出待遇領取申請。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的,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將有效身份證件拍照留存或核實原件后留存復印件,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

    第二十九條?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應核實參保人員的年齡、繳費等情況,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予以受理,辦理待遇領取登記手續,相關材料掃描上傳信息系統留存。

    第三十條?區(市)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參保人員待遇領取申請,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核實其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

    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區(市)社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疑似重復領取待遇數據比對或進行疑似重復繳費數據比對,經比對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自收到待遇領取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參保人員核定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生成《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件7,以下簡稱《待遇核定表》)。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自收到待遇領取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原因。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對待遇計發標準有異議的,本人可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區(市)社保機構提出核查申請。接到申請后,區(市)社保機構應立即根據參保人員提供的證據開展核查。待遇計發標準有誤的,區(市)社保機構應及時重新核定待遇計發標準,并將核定結果反饋給參保人員,經參保人員確認后按新待遇標準發放待遇,并補(扣)發相應的歷史待遇;待遇計發標準無誤的,區(市)社保機構應及時向參保人員說明核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社保機構應從參保人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開始發放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區(市)社保機構應根據待遇領取人員的待遇標準、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核定應發放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通過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件8,以下簡稱《待遇支付審批表》,送區(市)財政部門申請資金。

    第三十四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區(市)社保機構應在待遇發放前2個工作日內將發放資金從支出戶劃撥至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協議服務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并將待遇支付明細通過社銀聯網接口傳輸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并通過社銀聯網接口實時傳輸資金支付明細給區(市)社保機構。

    第三十五條?信息系統在接收金融機構反饋的發放數據后自動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區(市)社保機構據此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附件9,以下簡稱《基金支付匯總表》)并據此對照金融機構反饋的支付回執憑證及發放失敗退回入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準確無誤。對發放不成功的,區(市)社保機構應會同金融機構及時解決,并進行再次發放。

    第三十六條?區(市)社保機構應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07號)的要求,及時開展參保人員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確認工作。

    第三十七條?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初將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員名單(含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報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匯總后上報區(市)社保機構。?

    第三十八條?對通過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發現的疑似喪失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人員,區(市)社保機構應當暫停待遇發放,并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后確定仍然具備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區(市)社保機構應當立即恢復發放,并補發停發期間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服刑的,區(市)社保機構應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和《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對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冒領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區(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拒不退還的,區(市)社保機構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復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追回。待遇追回后,區(市)社保機構方可為相關人員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手續。

    第四十一條?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區(市)社保機構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區(市)社保機構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死亡、喪失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第四十三條?區(市)社保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時,應遵循告知承諾制,不得要求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供死亡證明或關系證明等材料。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并在經辦機構打印出的《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件10,以下簡稱《注銷表》)上作出承諾。參保人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也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作出承諾,辦理注銷登記。

    喪失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并在經辦機構打印出的《注銷表》上作出承諾。參保人員也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作出承諾,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的,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將有效身份證件拍照留存或核實原件后留存復印件,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

    第四十五條?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應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注銷資格,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將相關材料掃描上傳信息系統留存。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進行核實,核定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待遇和喪葬補助金待遇,生成《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1,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相關人員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第四十七條?區(市)社保機構應自受理注銷登記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對注銷登記信息進行復核。并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發放相關待遇。

    第七章?關系轉移接續

    第四十八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市、區(市)轉移的,轉出地區(市)社保機構應將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區(市)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在本區(市)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居民養老保險地區的,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也可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參保人員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到轉入地村(居)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件12,以下簡稱《轉入申請表》)。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和《轉入申請表》及有關材料上報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

    轉入地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核實無誤后,應將參保信息根據本規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同時于3個工作日內將《轉入申請表》上報區(市)社保機構。轉入地區(市)社保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區(市)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件13,以下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并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結果。

    參保人員也可以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提出轉入申請。

    第五十條?轉出地區(市)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附件14,以下簡稱《轉出審批表》),財務部門在收到業務部門審簽的《轉出審批表》后,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金融機構將《轉出審批表》所示轉移金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區(市)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將《轉出審批表》寄送轉入地區(市)社保機構,并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十一條?轉入地區(市)社保機構收到《轉出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或村(居)民委員會告知轉入人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

    第五十二條?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協助完成。

    第五十三條?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按照《青島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規程》(青人社發〔2014〕9號)執行。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社保機構應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7〕28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舊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7〕29號)的規定,與稅務、財政部門共同加強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五十五條?社保機構應內設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分別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

    第五十六條?市級社保機構負責市南、市北、李滄三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其他區(市)社保機構負責本級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七條?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不通過稅務部門征收的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向上級經辦機構繳撥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險費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原則上月末無余額。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上級經辦機構撥付基金、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預留1到2個月的周轉資金,確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五十八條?每年12月31日前,統籌地區社保機構應會同稅務部門,按照規定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綜合考慮本年預算執行情況、下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社會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編制下一年度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

    各級社保機構應嚴格按照批復預算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每年年初,區(市)社保機構應根據當地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參保人口數以及其中60周歲以上參保人口數和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等情況,據實填寫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結算相關表格,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并按照預算申請本年度財政補助資金。

    第六十條?各區(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審核后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結算表格,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確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十一條?年度終了,統籌地區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

    第九章?統計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社保機構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開展常規統計和專項統計調查等工作,按規定上報統計信息,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六十三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六十四條?各級社保機構應定期整理、加工各類業務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

    第六十五條?各級統計工作人員應做好居民養老保險統計數據定期和專項分析工作,形成運行分析報告,用于經辦管理服務的評估與決策。

    第十章??檔案管理

    第六十六條?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進行科學分類,確定保管期限,對文件材料進行系統分類、整理和歸檔,做到齊全、準確、完整,并及時編制卷內目錄、案卷目錄、備考表等,經形成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及時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六十七條?區(市)社保機構應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業務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六十八條?區(市)社保機構應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對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進行檔案利用、鑒定和銷毀。

    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轉換為電子檔案等其他載體形式一并保管。

    第十一章?稽核與內控

    第六十九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7〕2號)建立健全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七十條?上級社保機構應對下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七十一條?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財政補助資金到位、重復享受待遇等情況,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七十二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內控制度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業務、財務分離,經辦、復核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稽核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人員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

    第十二章?宣傳、咨詢及舉報受理

    第七十三條?市、區(市)社保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手段,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向城鄉居民宣傳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業務辦理流程。

    第七十四條?市、區(市)社保機構和街道(鎮)人社服務中心應積極開展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

    第七十五條?市、區(市)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規程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七十七條?《關于印發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89號)有效期滿至本規程實施前,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按照本規程執行。

    第七十八條??本規程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docx

    附件2: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docx

    附件3: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資助申報表.docx

    附件4: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docx

    附件5: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docx

    附件6: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信息和待遇申領告知單.docx

    附件7: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docx

    附件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docx

    附件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docx

    附件10:青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docx

    附件11:青島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docx

    附件1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docx

    附件1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docx

    附件1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docx

    附件15:相關業務網上辦理途徑說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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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電話:
    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 : 857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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