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青島西海岸新區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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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31日
青島市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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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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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管理工作,提升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物資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行政區域內防范和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必需的各類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和應急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為預防和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資和裝備,包含但不限于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應急救援物資、生活救助類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器材等類別。
第四條 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管理工作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時無備”理念,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管理,平時服務、災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落實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布局合理、形式多樣、運轉高效、管理科學、調配快捷的要求,實現全市應急物資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信息化。完善政府儲備為主,企業儲備和產能儲備為輔助,社會化儲備為補充的應急物資儲備格局,建立以市級儲備為依托、區(市)級儲備為基礎、鎮(街道)級儲備為前導的全市應急物資儲備體系。鼓勵村(社區)結合各自的特點,儲備防火、防汛、防疫、救災等基礎應急物資。宣傳引導家庭儲備必要應急物資。推進應急物資儲運管理能力和應急保障水平大幅提升,有效滿足全市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需要。
沿海區(市)政府應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青島考察時強調的“一定要向海洋進軍,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做好應對重特大海洋災害的應急準備工作,持續優化海洋災害搶險救援物資的品種結構,積極儲備各類物料、設備、裝備等應急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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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領導及任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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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青島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是全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和應急保障工作的領導機構,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其日常具體工作由市應急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按照職責分別承擔,市應急局牽頭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類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管理,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公共衛生事件類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管理,市公安局牽頭社會安全事件類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管理。
第七條 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按照市委防災減災救災領導小組、市委重大疾病傳染病(艾滋病)防治領導小組、平安青島建設領導小組工作部署,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應急物資儲備有關政策、規劃和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負責統籌全市應急物資的調配,協調與鄰近地市的應急物資協作,根據需要向上級請求應急物資支援;指導督促和檢查有關政策措施落實,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重點協調檢查各部門(單位)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物資儲備情況、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情況;配合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應急物資儲備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保障救災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達指令調撥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分配各類救災物資并監督使用。指導督促各區市、各有關部門及時更新完善上級應急物資管理系統數據信息。
第九條 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有關部門為市本級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分別承擔市級應急物資儲備任務,并按照國家、上級部門規定建立本單位及本系統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和管理體系。具體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項目立項等有關工作,組織糧食、煤、電、油、氣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提出儲備和動用建議。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協助制定市級救災物資年度購置計劃,按權限組織實施市級政府救災物資的采購、收儲、輪換和管理。根據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救災物資調出。????????????????????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參與擬訂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指導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生產任務企業的儲備工作。指導協調應急物資儲備生產任務企業的生產能力建設,承擔緊急生產的組織工作。
(三)市公安局。負責交通事故處置、反恐、防爆等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工作,建立、運行維護市級警用物資裝備應急儲備倉庫。
(四)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落實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經費保障。
(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擬訂全市地質災害救援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配合確定市級有關應急物資購置計劃。
(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監測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
(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處置突發事件所需大型機械設備的儲備調度工作。
(八)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和李滄區的融雪劑采購、調配;指導所轄行業領域企業應急物資與裝備儲備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
(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車輛、機械設備、搶險裝備、保暢通物料等應急資源的儲備。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
(十)市水務管理局。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確定防汛抗旱應急物資年度購置計劃,組織做好水旱災害防御物資的采購、日常管理及使用,建立、運行維護市級水旱災害防御專業性物資倉庫。負責指導全市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根據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應急物資調出。
(十一)市農業農村局。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確定市級有關應急物資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動物重大疫病防控、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種子、化肥、農藥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撥。
(十二)市海洋發展局。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確定市級有關應急物資年度購置計劃。負責海洋災害、漁業安全生產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三)市園林和林業局。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確定市級有關應急物資年度購置計劃。負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與防控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四)市商務局。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指導全市應急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費品的商業儲備工作。負責市級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費品商業儲備的指導協調工作。
(十五)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擬訂全市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品種、規模,重點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中短缺的重點藥品、醫療防護物資和醫療救治設備等應急物資儲備。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衛生應急物資調撥制度,參與監督檢查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做好市級血液等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儲備有關工作,建立、運行維護市級血液等醫療衛生專業性物資倉庫。
(十六)市應急局。牽頭擬訂全市有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依托全省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建立全市應急物資調撥、統計制度。組織建立全市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儲備應急救援必備的應急物資。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達動用指令,組織協調全市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確定市級救災物資年度購置計劃。協調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監督檢查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情況。
(十七)市國動辦。負責防空指揮通信、警報預警應急裝備物資器材的儲備;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工程戰時所需物資的儲備。
(十八)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以滅火、搶險救援等綜合性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
(十九)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類應急物資的儲備。
(二十)青島海事局。負責除漁船外的其他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應急物資的儲備;負責海上搜救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
(二十一)市紅十字會。負責按照上級紅十字會和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做好部分救災生活物資儲備;負責國(境)內外紅十字會、民間組織、愛心企業、個人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分發。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市)依據各自職能和承擔的應急工作任務儲備相關應急物資,并建立相應儲備保障管理制度。
第十條 提倡全市各社區、企業、學校及社會組織和居民家庭,根據自身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儲備基本的應急救援、自救互救物資、必備藥品和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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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購及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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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應急物資采購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執行,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厲行節約、廉潔高效。各級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采購需求,合理確定政府采購方式,按程序組織采購,嚴謹、規范編制和審查采購文件。緊急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緊急采購。
第十二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職責,結合儲備規模、年度預警研判、調撥使用、報廢消耗及應急救援對高新技術物資裝備需求等情況,科學合理編制下一年度應急物資購置計劃。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落實有關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強應急物資管理資金需求保障。
第十四條 應急物資管理資金包括應急物資采購費用,維護保養、保險、送檢、裝卸、倉儲等儲存管理費用及運維費用,應急物資調撥、回收過程中產生的運輸、清洗、打包、維保、檢測、人員保障等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建立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在編制應急物資管理相關預算時,按規定設置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年度應急物資管理資金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應急物資采購應依法依規按程序組織驗收工作。新購置的應急物資應依據采購合同和質檢報告辦理接收入庫手續。驗收合格的,完善入庫或接收手續;對不符合驗收要求的,不予入庫或接收,并及時聯系供貨方進行調換,調換后的應急物資應按要求重新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應急物資采購驗收合格后,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資金。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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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儲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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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歷年突發事件發生的頻次及影響范圍、災害特點、應急救援和處置的實際需要,落實分級儲備責任,并視情實行應急物資前置儲備。
第十九條 應急物資儲備應保持總量穩定、等量補充、動態輪換。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根據物資使用、調撥、報廢等損耗情況及時科學地補充,形成應急物資儲備動態平衡。
第二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目標,結合各自的特點,多渠道、多方式推動應急儲備物資輪換工作,確保應急物資儲備實現良性循環。
第二十一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儲備應急物資資產管理;對應急物資政府采購資料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建立儲備臺賬,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督促應急物資承儲單位報送庫存應急物資品種、數量、價值、狀況、出入庫、維護保養、輪換報廢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對承儲單位應急物資管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隱患,應督導承儲單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督促指導承儲單位制定應急物資出入庫、維護保養、應急調運等各項規章制度,定期組織檢查盤點、維護保養、培訓演練、技術檢測等。
第二十五條 應急物資承儲單位應嚴格執行應急物資管理有關標準和規定,規范倉儲設施,落實專人負責、專賬記載、掛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對出入庫、保管維護等流程建立閉環、完備的手續,做到賬物相符、手續完備、流向清晰。
第二十六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不具備應急物資實物儲備條件的,可選擇機關企事業單位代儲。代儲單位不得以轉包或分包等形式委托他方代儲。代儲企業應具備綜合實力較強和抗風險能力、企業信譽良好、至少3年以上處于持續經營狀態且無信用不良記錄、交通位置便利等基本條件。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嚴格落實《山東省救災和物資保障管理系統管理辦法(試行)》(魯物保辦〔2023〕7號),用好“山東省救災和物資保障管理系統”,系統賬戶應設專人管理維護,系統操作員為第一責任人,數據維護及時規范、完善準確,要素齊全、賬物相符。系統操作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禁泄露數據。
第二十八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通過系統對應急物資儲備等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及時將出入庫、檢查盤點等信息錄入系統,做好系統日常使用維護工作。應急物資數據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在系統中更新到位。
已自建系統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8日前,向本級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內容包括現有應急物資種類、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組織本轄區應急物資信息管理平臺使用維護工作,建立部門間應急物資數據共享機制,落實定期檢查核查報送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分領域對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確保信息化平臺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協調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加強管理系統培訓演練,管理系統操作人員能熟練掌握操作使用技能,確保管好用好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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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調撥使用與回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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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應急物資調撥與使用應嚴格按照《青島市應急儲備物資調撥機制》(青物保〔2022〕1號)有關規定執行。突發事件發生后,應首先使用本級儲備的應急物資,本級儲備不足時,可向上一級申請物資支持,各區(市)應相互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各級應急物資調撥協調聯動機制,強化應急救援期間的統一保障,各有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共同協作,推動形成跨部門、跨區域、軍地間應急物資緊急調撥協調保障機制。
需跨地市增援的,參照國家和省有關協調聯動機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應急物資使用應堅持用舊儲新、先進先出的原則。儲存應急物資參考使用年限到期后,由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定期組織質檢,質量和性能能夠滿足工作要求的,優先安排調用。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年限參照國家或相關行業明確的參考使用年限。
非人為因素致使不能繼續使用或超過年限無法使用的應急物資,可做報廢處理。應急物資報廢應由承儲單位向本級儲備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說明報廢應急物資的名稱、數量、采購價值、采購時間、報廢原因,經技術鑒定后報本級應急物資管理部門審核,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方可報廢。相關處置收入在扣除稅金、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及時上繳本級國庫。
第三十三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根據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調撥指令,及時組織調運出庫,并第一時間向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調運情況。
第三十四條 應急物資調運到指定地點后,交接雙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核查核對數量質量準確無誤并簽字確認,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流向清晰、責任明確。應急物資接收使用單位應建立臺賬,及時報送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應急裝備、設備、儀器等,應做到人裝合一,實行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責任的“三定”管理制度。大型裝備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和操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裝備、設備、儀器應嚴格按照說明書規定要求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轉、違規操作。應急物資承儲單位應對每件裝備、設備、儀器等建立檔案,確保原始資料齊全、規范。
第三十六條 調運應急物資所發生的調運費用(包括運輸、搬運、裝卸、過路費、押運人員補助、技術保障和通訊、運輸保險等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或接收使用單位承擔。調撥應急物資時,調運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或接收使用單位直接結算。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期間,區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法定程序緊急征用應急物資,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歸還,并按照《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規定,應急物資被征用或被征用后耗損、滅失等情況,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任務結束后,需回收與歸還應急物資,由申請調用單位或接收使用單位提前做好維修、清洗、消毒、整理等,按規定做好回收與歸還入庫等工作,必要時需出具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報告。
應急物資回收與歸還,由申請單位或接收使用單位承擔清洗、打包、維保、檢測等費用。
對使用后沒有回收價值的回收(歸還)應急物資,由接收使用單位進行清點,核實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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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與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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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參與應急物資采購、儲備、管理、監督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遵守本辦法。嚴禁私自轉讓、租借、挪用或故意損毀應急物資。不得違法違規收取與應急物資保障無關的費用。
第四十條 應急物資管理工作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應急物資采購、儲備、管理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政府財政資金的,或者出現玩忽值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挪用侵占等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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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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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區(市)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可結合本辦法制定本級或專項應急物資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市場化儲備、社會捐贈、定向捐贈的應急物資存儲、調用、報廢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