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防辦,各處、中心、站,各相關單位:
? ? ? ?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強人防工程行業監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我辦研究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設從業機構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告知市人防辦工程管理處。
? ? ? ? (聯系人:王永峰,聯系電話:0532-85836553,郵箱:gcc10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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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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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設從業機構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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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強人防工程行業監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社會中介機構承擔人民防空綜合防護體系建設任務管理規定(暫行)》(國人防〔2012〕23號)、《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國人防〔2014〕438號)、 《關于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國人防〔2018〕117號)、《關于規范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國人防〔2017〕217號)、《山東省人民防空建設領域企業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魯防發〔2018〕8號)、《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事項和其它權力事項辦理規定》(魯防發〔2017〕4號)、《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魯防發〔2017〕9號)、《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人防防護設施建設監理實施細則》(魯防發〔2017〕1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轄區內人防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適用主體包括人防工程設計、審圖、監理、專用設備生產安裝和檢測機構。
? ? 第三條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的市場行為監督、告知性登記、企業信息公布、評價管理等工作;負責采集、認定各類機構的不良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各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機構不良行為的采集、查證及報送。各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助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告知性登記
? ? 第四條凡在本市內從事人防工程設計、審圖、監理、專用設備生產安裝及檢測業務的機構,在進入本市從業前,應及時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登記。登記信息定期在市人防政務網站公布。
? ? 第五條? 申請登記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取得設計、審圖、監理、專用設備生產安裝、檢測相應資質資格。
? ? (二)已在山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許可)手續。
? ? 第六條辦理登記時,相關機構應提供相應資質申報材料和山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許可)材料。在青島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文件。
? ? 第七條機構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及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資質能力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信息變更。
? ?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 ? 1.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 ? 2.近2年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給予處罰的;
? ? 3.被上級人防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管理期間的;
? ? 4.市級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暫停執業處罰的。
第三章 評價體系
? ? 第九條人防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的評價包括日常評價和年度綜合評價。評價體系由質量評價、管理評價、信用評價三部分組成,采取百分制。其中質量評價50分,管理評價20分,信用評價30分。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為A級,分值在85分~60分(含)的為B級,分值在60分以下的為C級。
? ? 第十條? 質量評價
? ?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每年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檢)和第三方機構評審等方式,對各類從業機構的服務(產品)質量水平進行評價。
? ? 一、設計機構
? ? (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圖機構每月提報的全程留痕資料,對各設計機構的人防施工圖設計質量進行日常評價。
? ? (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集中委托第三方機構,按一定比例抽查已完成審查的人防施工圖。
? ? 二、審圖機構
? ?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圖機構每月提報的全程留痕資料,對各審圖機構的人防施工圖審查質量進行日常評價,重點檢查審圖機構是否存在審圖超時限、未一次性反饋審圖意見等問題,并根據問題的頻次和嚴重程度予以記分。
? ? 三、監理機構
? ?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各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結合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督,對監理機構人證相符、人員在崗、履職盡責等進行日常評價。
? ? 四、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機構
? ? (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在本市銷售的人防專用設備生產、安裝質量進行抽檢。此外,對本市專用設備生產廠家要進行入廠檢測。
? ? (二)專用設備的抽檢實施差異化管理,抽檢比例根據專用設備生產廠家上一年度省、市抽檢結果進行動態調整。所有超出正常檢測比例之外產生的費用均由被檢單位承擔。
? ? (三)在本市銷售的防化設備生產機構和區域經銷商一并納入管理。防化設備生產機構對區域經銷商的市場行為負責。
? ? 五、檢測機構
? ? (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集中委托第三方機構,按一定比例抽查已完成的檢測報告。
? ? (二)在人防專用設備抽檢中發現產品有質量問題的,一并追究出具檢測報告機構的責任,直至取消在本市從事設備檢測業務的資格。
? ? 第十一條? 管理評價
? ? 每年度依據是否通過ISO體系認證及獲得發明專利等,對各類從業機構的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價。
? ?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
? ? 依據國家人防辦《關于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中涉及的不良行為認定及市、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投訴舉報查實等情況,對各類從業機構的市場信用進行評價。
? ? 第十三條年度綜合評價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每年第四季度依據本辦法對各類從業機構的年度執業情況開展綜合評價。
? ? 第十四條年度綜合評價結果次年1月份進行公示。從業機構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從業機構材料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 ? 第十五條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公示結束后,在市人防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有效期為1年。
第四章? 結果運用
? ?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從業機構年度綜合評價結果作為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差異化管理的主要依據。各市場主體可依據年度綜合評價等級依法依規擇優選擇相應的從業機構。
? ? 第十七條年度綜合評價為A級的,給予如下獎勵:
? ? 1.參加人防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的,評選時給予加分;
? ? 2.在資質升級方面,優先向上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提報;
? ? 3.次年度適當降低抽查(檢)的頻次,連續2年達到A級的,免檢1年。
? ? 第十八條年度綜合評價為C級的,給予如下處罰:
? ? 1.次年度增加抽查(檢)的頻次;
? ? 2.向上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暫停資質升級;
? ? 3.連續2年為C級的,暫停在本市執業一年;
? ? 4.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批、市場管理職責的,將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 ? 第十九條經核實認定的從業機構不良行為,除酌情予以記分外,將不良行為認定結果上報國家和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
第五章? 附則
? ?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 ?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 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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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附件:人防設計機構評價標準
? ? ? ? ? ? ? ? ? ??人防審圖機構評價標準
? ? ? ? ? ? ? ? ? ??人防監理機構評價標準
? ? ? ? ? ? ? ? ? ??監理機構質量評價評分標準
? ? ? ? ? ? ? ? ? ??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評價標準
? ? ? ? ? ? ? ? ? ??檢測機構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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