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西海岸新區科技局、財政局,人民銀行萊西營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金融服務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5〕29號)文件精神,參照《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及貼息管理辦法》(魯科字〔2023〕15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制定了《青島市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及貼息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青島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
???????????????????????????????????????2025年5月23日
青島市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及貼息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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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金融服務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5〕29號)文件精神,做好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以下簡稱“魯科貸”)風險補償及貼息等相關管理工作,參照《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及貼息管理辦法》(魯科字〔2023〕15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青島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指引中的“魯科貸”,是指合作銀行向青島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用于支持企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及其他科技創新活動的貸款。貸款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方面。
第二條?本指引中的銀行機構,是指市科技局根據《管理辦法》要求遴選的可為科技型企業融資提供信貸支持,具備承擔相應風險能力的本地法人銀行及外地銀行在青島市設立的市級分行,作為青島市開展“魯科貸”業務的合作銀行。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根據《管理辦法》要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上年度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的青島市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四條?本指引中的風險補償,是指根據《管理辦法》要求,對發放“魯科貸”產生不良本金損失的青島市合作銀行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五條?本指引中的貼息,是指根據《管理辦法》要求,對按時還本付息的“魯科貸”貸款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補貼。
第六條?根據《管理辦法》要求,風險補償資金由省、市級財政安排,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市級風險補償資金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列支渠道。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市科技局負責按要求遴選合作銀行,負責青島市“魯科貸”備案、風險補償及貼息的組織與推薦工作,配合開展績效管理;負責市級風險補償資金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組織專家論證工作,根據省級風險補償計劃,完成市級風險補償。
第八條?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風險補償資金預算安排,批復下達資金,牽頭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九條 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負責督導合作銀行開展“魯科貸”備案與風險補償申報工作;督導合作銀行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定期調度合作銀行“魯科貸”業務開展情況,組織合作銀行配合開展貸款績效管理。
第十條 青島市科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科技服務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具體承擔“魯科貸”備案、風險補償及貼息資金的審核、報送等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報告“魯科貸”業務開展情況。開展科技金融政策宣講等活動。
第十一條 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魯科貸”貸款備案、風險補償及貼息資金的組織申報、初審及相關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合作銀行自主審批、發放貸款,按規定申請備案,嚴格貸后管理;按規定申報風險補償資金,做好不良貸款追償、風險處置和追回資金中財政部分返還工作;定期向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市科技局報告貸款開展、風險預警等情況,配合貸款企業申報貼息資金,配合開展貸款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貸款企業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及備案承諾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配合銀行開展貸后管理及申報風險補償資金;按規定申報貸款貼息資金,配合開展貸款績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十四條 “魯科貸”支持對象為在青島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經省科技廳認定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單戶企業納入風險補償備案的貸款余額不超過 2000萬元。
第十五條?風險補償資金支持對象為青島市合作銀行,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貸款已備案并經省科技廳公告。
2.貸款已根據《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認定不良貸款。
3.盡責開展貸后管理,確保貸款按規定用途使用,對逾期貸款積極催收后,仍未收回的貸款。
第十六條?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市級風險補償標準為備案貸款不良本金的35%,對通過“科融信”平臺增信評估的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授信額度內的信用貸款本金損失,市級風險補償比例最高可達45%。市級風險補償比例不低于同筆貸款不良本金的省級風險補償比例,剩余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十七條?貼息資金支持對象為本指引正式執行后備案并按時還本付息的備案貸款企業。企業按時完成還本付息后,按規定從符合條件的貸款中任選一筆申請貼息。貼息標準為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40%,每家企業最高貼息50萬元,只享受一次。
第十八條?已備案貸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不予支持:
1.違反貸款用途約定或無法證明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
2.屬于《關于深入推進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財資環〔2022〕29號)中不予支持情形。
3.在貸款發放、備案、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申請環節弄虛作假。
4.已獲得省、市兩級其他部門各類財政風險補償或貼息相關政策(資金)支持。
5.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貸款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魯科貸”實行常態化備案管理。由合作銀行在貸款發放后3個月內,向貸款企業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納入備案的貸款享受風險補償和貼息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合作銀行提出貸款備案申請后,由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服務中心逐級審核,符合要求的推薦至省科技廳終審。不符合要求的,注明原因逐級退回相關合作銀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核。通過終審的備案申請由省科技廳定期公告。
第二十一條?備案貸款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00基點。未購買“魯科擔”“魯科保”貸款融資服務。
第二十二條?備案貸款期限由合作銀行和企業約定,鼓勵銀行向企業發放3年期以上的中長期貸款。
第二十三條?對已備案貸款通過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方式續貸或按有關規定辦理延期還本付息的,可重新申請備案。
第五章 風險補償管理
第二十四條?年度風險補償集中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每年 10月底。合作銀行在發現貸款企業有經營風險或貸款出現逾期時,及時向企業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服務中心和市科技局提交風險預警報告。“魯科貸”發生逾期,合作銀行按國家相關規定認定不良,對逾期貸款積極催收并窮盡措施后仍未能收回的,向市科技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合作銀行不得將已申請或獲得省、市兩級其他部門各類財政風險補償相關政策(資金)支持的同一筆貸款重復向市科技局提出風險補償資金申請。
第二十五條?合作銀行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省科技廳年度工作通知要求逐級向企業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服務中心和市科技局報送風險補償申請材料。由市科技服務中心對合作銀行報送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由市科技局牽頭聯合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可采取實地調查與專家論證相結合等方式對貸款企業經營狀況及相關貸款情況進行核實,核實情況報送省科技廳終審。
第二十六條?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當年審核、次年撥付。市科技局根據《管理辦法》建立市級風險補償資金聯動機制,根據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風險補償計劃完成市級風險補償。合作銀行應確保風險補償資金用于對應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合作銀行應建立不良本金追償、抵押財產處置和不良貸款批量轉讓工作臺賬,在獲得風險補償后繼續履行追償責任,在不良本金收回之日起60日內,將收回的資金扣除訴訟或交易等相關合理費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還省市財政。市科技局會同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每年對合作銀行追償和處置情況進行調度,匯總后報省科技廳。
第六章 貸款貼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年度貼息集中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每年10月底。貸款企業按時還本付息后,按規定向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提交貼息資金申請。合作銀行應及時對完成還本付息的貸款進行結清確認。
第二十九條?貸款企業向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提交貼息資金申請并經合作銀行結清確認后,由相關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服務中心逐級審核,符合要求的推薦至省科技廳終審。不符合要求的,注明原因逐級退回相關貸款企業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核。通過終審的貼息資金申請由省科技廳公示。
第三十條?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當年審核、次年撥付,由省科技廳直接撥付至相關企業。
第七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科技局按要求組織第三方對合作銀行“魯科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合作。
第三十二條?對弄虛作假套取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追償后不如實報告和及時返還、同一筆貸款重復申報并獲得省、市兩級其他部門各類財政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收回有關資金本息,取消申報資格,合作銀行涉及上述情形的終止合作,企業涉及上述情形的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支持合作銀行將服務科技型企業情況納入所屬單位及領導班子績效評價,在認定不良貸款責任或績效評價時,扣除省、市級財政已補償的本金損失。推動銀行建立服務科技型企業貸款盡職免責機制,適度提高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對盡職無過的,依法依規免除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