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金融服務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5〕29號)有關工作部署,結合《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及貼息管理辦法》(魯科字〔2023〕154號)有關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以下簡稱“魯科貸”)有關規定,推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合作銀行參與享受“魯科貸”政策支持,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制定了《青島市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及貼息工作指引》(青科字〔2025〕XX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二、制定依據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金融服務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5〕29號)、《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及貼息管理辦法》(魯科字〔2023〕154號)有關條款制定。
三、主要內容
《工作指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支持對象、條件和標準、貸款備案管理、風險補償管理、貸款貼息管理、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附則等八部分35條。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魯科貸”及其相關風險補償、貼息的概念,“魯科貸”業務涉及合作銀行和企業的條件。
(二)第二章職責分工。明確了參與“魯科貸”業務的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青島市科技服務中心、區(市)科技主管部門、銀行、企業等各方的職責內容。
(三)第三章支持對象、條件和標準。明確了“魯科貸”貸款支持對象、條件及貼息標準,“魯科貸”風險補償支持對象、條件及補償標準,以及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不予支持的相關情形。
(四)第四章貸款備案管理。明確了“魯科貸”實行常態化備案管理,對納入備案的貸款享受風險補償和貼息政策支持,以及貸款備案的相關流程。
(五)第五章風險補償管理。明確了從合作銀行風險補償申報到辦理風險補償資金撥付的相關流程。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當年審核、次年撥付,市科技局根據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風險補償計劃完成市級風險補償。
(六)第六章貸款貼息管理。明確了從企業貼息申報到辦理貼息資金撥付的相關流程。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當年審核、次年撥付,由省科技廳直接撥付至相關企業。
(七)第七章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規定了市科技局按要求組織第三方對合作銀行“魯科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合作。明確了對參與“魯科貸”業務的相關機構、企業和人員的懲戒情形和鼓勵行為。
(八)第八章附則。明確了《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重點解讀
(一)本《工作指引》中的“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具體是指什么?
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簡稱“魯科貸”,是指合作銀行向青島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用于支持企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及其他科技創新活動的貸款。貸款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方面。
(二)“魯科貸”業務支持的對象有哪些?
“青科貸”業務支持的對象是在青島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經省科技廳認定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
(三)“魯科貸”業務相較其他銀行貸款有什么區別?
“魯科貸”風險補償和貼息是一項政策性支持舉措,旨在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降低銀行放貸風險和企業融資成本。對發放“魯科貸”產生不良本金損失的合作銀行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指對按時還本付息的“魯科貸”貸款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補貼。
(四)“魯科貸”業務風險補償的具體條件和標準是什么?
“魯科貸”業務風險補償資金支持對象為青島市的合作銀行,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貸款已備案并經省科技廳公告,且單戶企業納入風險補償備案的貸款余額不超過2000萬元。
2.貸款已根據《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認定不良貸款。
3.盡責開展貸后管理,確保貸款按規定用途使用,對逾期貸款積極催收后,仍未收回的貸款。
“魯科貸”業務風險補償的標準是:
市級風險補償標準為備案貸款不良本金的35%,對通過“科融信”平臺增信評估的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授信額度內的信用貸款本金損失,市級風險補償比例最高可達45%。市級風險補償比例不低于同筆貸款不良本金的省級風險補償比例,剩余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
(五)“魯科貸”業務貼息的具體條件和標準是什么?
“魯科貸”業務貼息支持對象為備案貸款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時間限定。企業申報貼息的貸款須是在本指引正式執行后備案并按時還本付息的。
2.次數限制。企業僅限從符合條件的貸款中任選一筆申請貼息,只享受一次。
“魯科貸”業務貼息標準是:
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40%,每家企業最高貼息50萬元。
?(六)出現什么情形,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不予支持?
已備案貸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不予支持:
1.違反貸款用途約定或無法證明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
2.屬于《關于深入推進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財資環〔2022〕29號)中不予支持情形。
3.在貸款發放、備案、風險補償或貼息資金申請環節弄虛作假。
4.已獲得省、市兩級其他部門各類財政風險補償或貼息相關政策(資金)支持。
5.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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