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為解決裝修垃圾隨意堆放、清運不及時、亂倒亂卸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對加強裝修垃圾規范管理通知如下。
一、組織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一)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裝修垃圾規范化處置聯動機制,明確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二)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各管理責任人與經核準的運輸企業及處置企業簽訂清運、處置合同(協議),依法依規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非工程產生核準),納入規范化清運處置體系。
二、督促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
(三)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督導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對未履行管理責任的,依法依規督促整改,違法違規信息移送轄區綜合執法部門。
(四)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1.合理設置暫存點。在管理責任區域內設置封閉式裝修垃圾暫存點或專用回收箱,督促業主按照袋裝化收集、提前預約清運等方式處置裝修垃圾。將暫存點的管理單位、開放時間、責任人、收運企業、監督方式等信息進行公示,并安排專人管理,確保暫存點不混入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險廢物等,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2.加強收集清運管理。將裝修垃圾投放、清運要求等內容納入《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明確產生者與管理責任人的權利義務,并做好清運車輛信息登記、安全引導、清運作業等保障工作。對于管理責任區內發現的違規投放、清運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所在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報告。
3.合理提供委托清運服務。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對于有委托清運需求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管理責任人應合理收取委托清運費用,但不得強制委托或指定收運企業。
三、加大對運輸和分揀處置環節的監管
(五)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公布裝修垃圾運輸企業、車輛目錄并及時更新;加強運輸企業監管,確保車輛統一標識,配備定位、視頻及密閉運輸裝置,符合我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與運輸管理要求,并根據全市建筑垃圾智慧監管平臺建設進度,做好接入平臺準備;督促運輸企業優化車型、車次調配,加強車體保潔,規范收費服務,依法開具收費票據,提高清運規范性,避免運輸撒漏。
(六)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推進建設完善裝修垃圾分揀處置(資源化利用)設施,指導轄區企業依法依規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并將經核準的分揀處置企業名錄、處置價格及聯系方式向社會公開。目前尚不具備獨立處置能力的區(市),要依托轄區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長期固定回填消納場等同步建設裝修垃圾分揀處置設施,暢通裝修垃圾處置渠道。不具備建設條件的區(市),可采用共建共享或異地處置方式解決末端處置問題,與輸入區(市)簽訂處置協議,全面掌握轄區裝修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全鏈條流向。
(七)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督導分揀處置企業將視頻監控及進出車輛自動計量數據,根據全市建筑垃圾智慧監管平臺建設進度,做好接入平臺準備;應加強對其設備管理、生產運營、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計量統計等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運行管理符合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分揀處置產品分類統計,明確處置去向和要求,有關統計信息定期向轄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報告。
(八)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要加強裝修垃圾收運處一體化監管,建立裝修垃圾產生、運輸、處置三聯單制度,做好聯單信息收集統計,確保產生量、運輸量和處置量一致,堅決避免裝修垃圾產量不清、處置去向不明問題。
四、依法查處裝修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各區(市)綜合執法部門要對裝修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運輸裝修垃圾,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揚塵措施,將裝修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運輸企業運輸以及擅自受納裝修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查處,發揮執法震懾作用。
五、其他事宜
(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區(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立即著手開展情況摸排、核準辦理、過程監管、設施建設等各項工作,全鏈條規范轄區裝修垃圾管理。有關工作情況市城市管理局將跟進調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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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青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非工程產生核準)辦理流程明白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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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
202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