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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國土資源(分)局,局直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相關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按照《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一條,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青島市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權力網上運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法制〔2018〕41號)有關要求,根據法律、法規變化以及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修訂二)》(青土資房發〔2014〕612號)中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事項(第一項至第八十九項)及其裁量標準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形成《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修訂三)》。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權力網上運行工作實施方案>
《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修訂三)》自2019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6日。
我局《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