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水務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其他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行政監督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青島市水務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青島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島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
????????????????????????? ?????????????????????????????????????????????????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 2023年10月10日
青島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監督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水務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和供水、排水等涉水市政工程。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相關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入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大廳進行交易的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由市級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其他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區(市)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條 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采取事中過程監督和事后報告監督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加快推進電子化監督手段運用,加強大數據分析監測預警,推進交易流程、行政監督電子化和規范化。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招投標活動重點環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
(一)招標準備環節
1.招標工作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
2.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代理的選取、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開標場所以及開標、評標工作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招標公告的主要內容、發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5.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二)開標環節
1.開標時間、地點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評標環節
1.評標專家抽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評標方法、標準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4.評委賦分、計分是否符合評標標準、是否與審查意見一致、是否存在明顯不公平;評委評審意見是否客觀、詳實、公正。
(四)定標環節
1.預中標公示的發布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和時間;
2.定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
3.定標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合同訂立環節
合同訂立的時間、內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及招投標文件的要求。
第七條 招標人在制作招標文件時,應嚴格執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要求。招標文件應包括項目的需求清單、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定標方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八條 招標人或代理機構在水利工程開標前2日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開標的具體時間、地點。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開標、評標活動的監督,大中型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加強現場監督。重點監督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服務人員有無干預評審活動、暗箱操作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和行為。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行政監督部門加強現場監督。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獨立、負責、公正、公平地賦分,提出具體、詳實的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條 在確定中標人15日內,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人須向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傳加蓋公章的招標投標情況總結報告,未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人須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招標情況、開標過程、評標過程、評標結果、評標辦法、中標結果、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網絡核查、大數據監測等方式,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保證招標投標公正公平。
(一)在開標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在評標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違規行為時,按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考核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或電子監管系統監測預警事項,行政監督部門應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投訴人應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因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導致權益被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投訴人對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的,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書面證明材料。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四條 對不按規定提交招標報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總結報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監督的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或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
(青水規〔2023〕2號)青島市水務管理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