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檢察機關開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以來組織開展的一項重大司法創新任務,對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更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楓橋經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為推動健全行政爭議化解制度機制,著眼于訴源治理,將檢察化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審判調解有效銜接,構建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0年、2021年《行政檢察工作要點》中明確要求“主動與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對“潛在之訴”“過期之訴”“遺漏之訴”中的行政爭議,發揮檢察機關可以調查核實和司法審查的專業優勢,形成工作合力。”這為檢察機關延伸監督職能,參與到各階段尤其是復議階段的爭議化解工作中提供了頂層支持。
作為行政系統內的“民告官”機制,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實現自我監督和糾錯、保護老百姓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天然優勢。行政爭議產生于行政系統內,在行政系統內設立專門機構化解爭議,這是行政復議產生的原點。但同時,這又成為其劣勢,形式上“自己當自己案件的法官”極易產生“官官相護”的不信任感。行政檢察相對于行政訴訟在調查核實、司法判斷等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此凝聚行政檢察與行政復議在爭議化解上的合力,不僅可以補足行政復議存在的天然公信力缺失,而且可以有力的解決行政復議機關案多人少的矛盾,大大提升辦案質效。自2020年至今,上海、廣州、杭州、西安、昆明、呼和浩特以及省內淄博、威海等部分地區檢察機關積極穩妥探索與行政復議爭議化解銜接機制,通過聯合會簽爭議化解協作文件的形式參與到復議階段的爭議化解,已經形成一大批的制度成果,該項工作已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較大的影響力。
檢察機關參與復議階段爭議化解,有利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對該項工作給予了很多重視和支持。為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市檢察院與市司法局經過研究,共同制定該《辦法》。
二、主要內容
《檢察機關推動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階段實質性化解辦法》共分為三個部分共十四條。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條,該部分明確了制度構建的目的、法律依據,并明確了制度構建的目標是凝聚合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辦案效果。第二部分即第三條,該部分明確了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案件范圍,主要圍繞黨委政府關心、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領域展開協作,并且明確了兜底條款,可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拓展辦案范圍,在更廣闊的領域內實現化解合作。第三部分包括第四至十四條及附件,該部分主要是針對辦案機制的設計,建立起了信息共享、邀請參與、聯席會議以及檢察監督在內的一些列具體的制度,初步構建起了系統完備、審慎規范、操作性強的爭議化解協作制度,這對于提升辦案質效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三、關鍵問題解讀
(一)哪些類型的案件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1.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房屋登記以及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等領域的案件;2.涉及行政賠償、補償案件;3.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行政執法的案件;4.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對公共利益、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5.其他依法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階段化解行政爭議主要工作機制有什么?日常信息交換、案件情況通報、聯席會議、召開專題會議等。
(三)檢察機關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方式有哪些?檢察機關可以向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向相關職能部門了解有關情況、聽取意見,查閱、調取或者復制相關法律文書、案卷或者檔案材料。
(四)對符合條件可以通過和解解決行政復議案件中行政爭議的,是否可以邀請和解員參與爭議化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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