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國有商業銀行青島(市)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青島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青島分行,青島銀行,青島農村商業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各村鎮銀行:
現將《青島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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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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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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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全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2〕4號)、《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發〔2022〕92號)、《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魯財金〔2020〕25 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27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創業工作的十項措施的通知》(魯人社字〔2023〕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以下簡稱個人借款和小微企業借款),由創業擔保貸款擔?;鹛峁?,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吸納就業和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擔?;?,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以下簡稱“市本級”)擔?;鹩墒泄簿蜆I人才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擔?;鹩蓞^(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青島行政區域內有意愿承辦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財政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審核、發放、回收、追償等工作,并全程監管貸款規范化使用。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經辦擔保機構,負責保前評估、過程監控、保后追償與處置等業務,并會同經辦銀行共同做好貸款回收和代償等工作。承擔市本級創業擔保貸款的經辦擔保機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招募評審確定。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和萊西市創業擔保貸款經辦擔保機構可委托市本級經辦擔保機構,也可自行確定。?
第二章??貸款條件和用途
第六條? 個人借款人范圍。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享受政策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符合條件的離崗或在職創業的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港澳臺來青創業青年;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創業人員。(以下統稱“重點人群”)
第七條??個人借款人條件。上述范圍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1.借款人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創辦個體工商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創業實體,取得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等有效資質。
2.借款人須為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合伙企業為執行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
3.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和10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個人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未清償貸款。借款人采用“創貸+商貸”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同步申請的“商貸”部分不計入未清償貸款范疇。
第八條??小微企業借款人范圍。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且納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資格。
第九條??小微企業借款人條件。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借款前12個月內(以借款申請日為準)新招用重點人群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以上,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
第十條 ?同為一個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貸款期限內申請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第三章??貸款用途、額度和期限
第十一條???貸款用途。創業擔保貸款應當用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或經營所需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用途。
第十二條? ?貸款額度。
(一)個人貸款額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最高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且合伙人、組織成員為重點人群的,按照每個合伙人、組織成員貸款額度增加20萬元,可申請最高60萬元貸款。創辦其他類創業實體的,按照每吸納1名重點人群就業貸款額度增加20萬元,可申請最高60萬元貸款。
(二)小微企業貸款額度。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根據小微企業申請貸款前12個月內新招用重點人群數量,按每人30萬元的標準核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創貸+商貸”貸款額度。借款人對貸款資金需求超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的,各經辦銀行可采用“創貸+商貸”模式開展“青島創業家”業務。創貸部分最高申請20萬元的個人借款人可申請最高50萬元貸款(創貸部分最高申請20萬元,商貸部分最高申請30萬元);小微企業借款人,可申請最高 1000萬元貸款(創貸部分最高申請300萬元,商貸部分最高申請700萬元)。其中,創貸部分享受財政貼息,擔保基金予以擔保;商貸部分鼓勵各經辦銀行按照銀行優惠利率執行,財政不予貼息,擔?;鸩挥钃!?/p>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個人貸款期限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貸款期限一次最長不超過2年。信用狀況良好的借款人可再次貸款,貸款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
第十四條??還款方式。一年期(含)貸款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超過一年期貸款采取按月付息,不定期還本,到期一次性結清。借款人、經辦銀行可根據借款人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情況,約定計結息方式。對再次貸款的,經辦銀行可根據相關規定實施“無還本續貸”,經辦擔保機構按規定繼續做好擔保接續。
第四章??貸款利率、貼息
第十五條??貸款利率。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貸款合同簽訂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50個基點。實際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鼓勵經辦銀行機構持續降低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貼息。個人借款人按貸款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小微企業借款人按貸款利率給予200個基點貼息。
第十七條??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不予貼息。貸款期內個人借款人注銷企業或變更法人的,剩余期限內不予貼息。?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八條??貸款擔保。經辦擔保機構依照擔保法律法規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借款人根據擔保法律法規提供反擔保。符合以下條件的借款人,免除反擔保要求:
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青島行政區域內的省級(含)以上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青島市級及以上榮譽稱號的或青島市級及以上創業創新賽事活動規定獎項的創業項目;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
“青島創業家”業務反擔保措施中,涉及不動產抵押的,需在不動產評估價值范圍內。經辦銀行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經辦擔保機構為第二順序抵押權人。
第六章??貸款發放?
第十九條??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貸款申請。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借款申請人,可到各經辦銀行現場申請,銀行將申請信息同步推送到創業實體注冊地所在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經辦擔保機構,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1個工作日內確認,經辦擔保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反擔保措施盡職調查意見。
(二)貸款核定。經辦銀行依據經辦擔保機構盡職調查意見,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貸款發放額度。借款人及相關人員、經辦銀行、經辦擔保機構簽署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并完成相關手續,經辦銀行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若借款人申請“青島創業家”業務,貸款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
對不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經辦擔保機構需向借款人說明理由。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后,負責錄入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資金系統。
第七章??貼息、擔保費申領
第二十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實行按季度貼息。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符合貼息條件的,經辦銀行于每季度末月結息日后3個工作日內將個人或小微企業付息信息傳送至貸款受理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核定貼息金額。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將貼息資金撥付借款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借款企業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市與區(市)財政負擔。各區(市)可適當放寬借款人條件、提高貸款額度上限,由此額外產生的貼息資金由各區(市)財政承擔。
第二十二條 ?市本級采取“基礎性+績效性”模式對經辦擔保機構實施擔保費補助。按照本年度新發放的擔保貸款額度給予經辦擔保機構一定比例的基礎性擔保費補助,新發放額度在1億元(含)以下的給予3%補助;額度在1至3億元(含)的,給予2%補助;額度在3億元以上的,給予1%補助?;A性擔保費補助按季度發放。建立擔?;鸫鷥斮Y金追回績效獎懲機制,具體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擔保費補助比例。
第二十三條 ?市本級擔保費補助由市級財政部門承擔,由經
辦擔保機構向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市級財政部門核準后撥付經辦擔保機構。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擔保費補助由區(市)財政部門承擔,由經辦擔保機構向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撥付經辦擔保機構。
第八章??貸款清償?
第二十四條??貸款發生逾期,經辦銀行和經辦擔保機構要積極催收欠款,催收超過1個月仍未還款的,擔?;鸢?0%代償創業擔保貸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擔相應比例保證責任,剩余20%由經辦銀行承擔;催收超過3個月仍未還款的,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按各自責任比例向借款人追索債務;仍拖欠不還的,及時訴請法院依法追償。經辦銀行要按規定及時將借款人的信貸業務信息報送至征信系統。經辦銀行承擔的代償部分不計入商業不良貸款考核。
自基金代償之日起,借款人應當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代償款利息,至債務本息實際全部清償結清完畢之日止。追回的欠款(含創業擔保貸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及代償利息)由經辦銀行、擔保基金分別受償。
確實無法追償的,應按規定程序從擔保基金中核銷擔?;鸪袚鷥敳糠帧?/p>
第二十五條??經辦銀行應履職盡責,加強對貸款的跟蹤管理,對貸款發生逾期超過3個月且經辦銀行未通知經辦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手續的,經辦擔保機構應終止與經辦銀行的保證合同,擔?;饘摌I擔保貸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對不執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相關規定的經辦銀行,實行退出制度。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累計到期代償金額/累計到期應還款金額)達到 10%時,應暫停發放新的創業擔保貸款,經采取整改措施,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恢復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代償率達到 20%時,取消該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資格。退出的銀行發放的貸款尚未歸還的,應繼續履行回收的主體責任。
第九章 ?擔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擔?;饘嵭袑舸鎯芾?、封閉運行、單獨核算。市、區(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當地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開展情況,多方籌集資金補充擔?;?,建立擔?;鸪掷m補充機制,確保創業擔保貸款正常發放。
第二十七條 ?建立擔?;鸫娣排c經辦銀行業務開展情況激勵掛鉤機制,每年年初對經辦銀行上年度新發放貸款量進行核算排名,市本級擔保基金按比例存放在排名前三名的經辦銀行。*
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和萊西市擔?;饝凑战涋k銀行業務開展績效情況確定專戶存儲的銀行。
第二十八條??實行擔保基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掛鉤機制。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5倍。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達到 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 10倍。
第十章??績效管理與部門職責
第二十九條??市、區(市)要進一步落實“放管服”和“一次辦好”改革要求,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時協商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構建平穩有序、高效順暢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實行承諾制。貸款申請人在申領過程中,須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填報申請信息,并對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第三十一條??加強貸款監測和信息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和監測,定期對經辦銀行和經辦擔保機構創業擔保貸款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辦銀行要整合內部各部門間資源,積極開發創業擔保貸款業務,作為金融服務主推產品,制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和內部業務考核制度,要在全市各經辦網點“應開盡開”,廣泛開展宣傳推廣,建立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辦理綠色通道。要按月梳理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數量和貸款對象情況,于月后10日內向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創業擔保貸款情況月報表》,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匯總后與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享數據。各經辦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于季后10日內向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報告擔?;疬\營管理情況和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遵循分工負責、規范管理、績效評價的工作原則,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資格審核、貸款發放、還款等信息,共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及補充擔?;穑_保財政貼息等資金及時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借款人的資格認定和貼息資金審核發放及統計報告工作,積極向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提供創業指導等服務;人民銀行負責指導經辦銀行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數據統計,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審查經辦銀行和經辦擔保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金融監管部門要將創業擔保貸款業務作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參考因素,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力度,發揮橋梁紐帶的作用,協調解決工作開展中遇到的新問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結合本地實際,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市發布的有關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按政策規定執行。
附件:1.創業擔保貸款提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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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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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擔保貸款提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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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擔保貸款提報材料: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實行承諾制。貸款申請人在申領過程中,須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填報申請信息,并對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1.個人借款人或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提供《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證》《轉業證》或《退伍證》。
3.刑滿釋放人員提供《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或《刑滿釋放通知書》。
4.高校畢業生及在校生提供《畢業證》或《學生證》。
5.返鄉創業農民工、農村自主創業農民提供戶口簿。
6.網絡商戶提供網絡平臺實名注冊截圖。
7.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職稱證書及所在單位的意見。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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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人范圍相關界定
1.登記失業人員。指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
2.就業困難人員。指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3.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復員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業或已被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招錄用的退伍軍人)。
4.刑滿釋放人員。指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考驗期滿的本市戶籍服刑人員。
5.高校畢業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研究生培養單位),含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留學回國及港澳臺高校畢業生。
6.高校在校生。指在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研究生培養單位)就讀的在校學生。
7.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指按照相關文件明確的鋼鐵、煤炭等行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下崗職工。
8.返鄉創業農民工。指戶籍地為本市鎮(街)及以下,曾離開戶籍所在鎮(街),有在外務工經歷,目前正在戶籍所在區、市創業的農村勞動者。
9.網絡商戶。指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且穩定經營、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
10.脫貧享受政策人口。指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
11.農村自主創業農民。指戶籍及創業地均在本市鎮(街)及以下的農村勞動者。
12.離崗或在職創業的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指按規定帶著科研項目或成果,在本市離崗或在職創業的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13.港澳臺來青創業青年。指港澳臺地區年齡在20歲到45歲之間的來青創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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