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機關有關處室,局屬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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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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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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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山東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魯農法字〔2024〕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推動藏糧于地、藏糧于技,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和耕地質量保護提升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的主要任務是大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農田建設項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等;扶持對象以農民為受益主體,包括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和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五條?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六條?農田建設管理遵循以下原則:明確職責,分級管理;因地制宜,統籌規劃;集中連片,規模建設;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政府主導、多元參與。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全市農田建設工作,擬定全市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全市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確定本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管理全市農田建設項目。承擔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評審、批復,計劃審批,監督檢查、市級驗收和統計匯總、績效評價等職責。
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農田建設工作,制訂轄區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申報項目,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監督項目法人開展監理、工程招投標,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區(市)級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指導竣工項目運行管護。
第八條?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集中力量建設高標準農田,逐步把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十條?農田建設規劃采取“自上而下部署、自下而上編制”方式進行,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農業農村部、山東省編制農田建設規劃要求和分配建設任務目標,部署全市農田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自然資源、水利(水務)等部門規劃銜接。市農業農村局在區(市)相關規劃和明確建設重點、區域布局、建設方案的基礎上,編制完成市級農田建設規劃。各級規劃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一條?區(市)農田建設規劃要按流域、灌區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對區域水土資源條件進行分析,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
第十二條?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有項目申報書。項目申報書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報,并對申報書的真實性負責。經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和實地考察合格,存入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庫名單需逐級上報,形成市級農田建設項目庫。項目庫所需項目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籌措、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條?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內容包括:農田水利工程,耕地質量保護提升涉及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有機肥替代化肥等措施,田間道路建設,輸變電線路及配套設施,農田防護林建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建設內容。
統籌考慮高標準農田建設中田、土、水、路、林、電、技、管八個方面因素,以“一平”(田塊平整)、“兩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產量、效益)為基本標準,新建項目優先開展田塊整治、田間灌排體系、田間道路和電力設施配套等基礎建設,并按照國家、山東省要求適時作相應調整,因地制宜確定投入比例。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農業農村部、山東省確定的年度農田建設扶持政策、扶持重點、任務及投資,結合各區(市)資源情況、任務需求、考核結果,適時公布項目申報指南,下達年度農田建設任務。
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定擬立項扶持項目。
第十五條?農田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農田建設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干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須征得項目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六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由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在實地測繪和勘察,確定拐點坐標的基礎上編制,應達到相應設計深度。每區(市)年度同類建設項目可編制一個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包括項目總體報告(項目建設背景、建設地點及規模、項目區概況、工程布局、建設內容、投資預算及資金籌措、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實施、運行管護、綜合效益評價、保障措施),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項目區現狀圖、規劃布局圖、工程設計圖、預算書)等材料。
第十七條?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擬立項扶持項目實施方案評審工作。
項目評審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田建設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政策合規性、技術可行性、投資可靠性、經濟合理性、材料規范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立項提供決策依據。
按照“誰評審、誰建庫”的原則,建立市級專家庫。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從事專業包括農田建設政策、水利工程、農業、林業、工程造價、道路電氣、經濟評價、財務審計等方面。項目評審實行定性與定量結合、內業與外業結合、項目與資金結合、單位與農戶結合的方法開展工作。評審可行的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農業農村局及時批復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區(市)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編報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
年度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編制說明。包括實施范圍、區域布局與建設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建設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資構成、項目效益目標、運行管護等。
(二)項目實施計劃表。按照農業農村部統一制發的格式要求編制項目實施計劃表。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批復全市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建設標準和設計目標。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二十條?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原則上項目法人單位為區(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農田建設管理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各類新型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一條?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管理和項目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方式,調動農民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的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并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二十三條 承擔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和終止。
本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資金、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對建設地點、工程布局、灌溉方式及工程量或投資變更超過總額10%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重新評審,批復計劃。調整后的計劃,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發生項目終止情形的,由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書面報告終止事由及原因,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定并批復,批復同意的報農業農村部備案。終止項目的投資,繼續用于農田建設項目。
項目調整和終止后,應確保轄區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建設期限不變化。
項目實施方案評審(或項目財政投資預算評審)、工程招投標及工程決算審計等結余資金,繼續用于農田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農田建設項目完工后,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竣工驗收,采取聽取匯報、查驗賬冊、調閱檔案、現場隨機核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將資金與項目核查相結合,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 申請市級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實施方案、年度實施計劃和調整批復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四方驗收;
(五)第三方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書。
第二十八條?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農田建設項目市級驗收合格后,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農田建設項目通過市級驗收后,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建立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經費合理保障機制,調動受益主體管護積極性,確保建成工程設施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或項目法人)應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與項目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建設項目資產臺賬移交和項目管護責任落實合同簽訂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建設項目資產移交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管理服務組織或各類新型經營主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管護責任落實到管護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一條?項目竣工后,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做到資料齊全、歸類清晰、裝訂規范、專人負責、專柜儲存。
第三十二條 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開展新增耕地占補平衡調劑,落實調劑收益優先用于農田建設等鄉村振興重點建設任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實施農田建設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切實防范農田建設管理風險。
第三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山東省委、省政府及青島市委、市政府有關評價、激勵、督查工作要求,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督查檢查和績效評價。強化監督評價結果運用,對任務完成好的予以激勵支持,對未完成任務的進行約談通報。
第三十六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問題特別嚴重的區(市),市農業農村局暫停或取消其承擔農田建設任務資格1–2年。
第三十七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實施方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銜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