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 (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現將修訂后的 《青島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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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民政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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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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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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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 (以下簡稱低保) 制度, 根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 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低保政策與其他社會政策相銜接;????
(四)政府保障與自力更生相結合;
(五)應保盡保,動態管理;
(六)公開、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條 市、區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以下簡稱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工作。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 (街道)〕承接區 (市)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審核確認權限,區 (市) 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村 (居)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村 (居)委會〕協助做好低保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 (市)民政部門加強本轄區內低保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公信。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完善低保資金保障機制,將低保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為審核確認保障對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 定為低保對象。
(一)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低保規定條件的;
(二)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總收入扣減醫療、教育費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低保規定條件的。
第八條 醫療費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重病在醫保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就醫購藥費用,扣除各類醫療保險補償、醫療補助、商業保險賠付、各類捐贈和補助后,應由個人承擔的自負和醫療類診療必需的自費部分的醫療費總和?? (不含在零售藥店購買的藥品費用以及就醫交通費用、住宿費用、雇人陪護費用等)。
第九條 教育費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就讀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茖W校以及普通高 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所需的學費。
第十條 低保標準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低保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 (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低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低保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低保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鎮 (街道)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省、市政務服務平臺或者省、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 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的材料不要求當事人提交。
第十二條 申請低保家庭,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戶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方法分別辦理:
(一)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區 (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 (街道)提出申請。
(二)本市城鎮居民,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實際居住地連續居住不滿一年的,在戶籍地辦理;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住所或固定住所的,在實際居住地辦理。合法住所是指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穩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設計用途為住宅的產權房、農村宅基地建房和集體建設用地建房。合法穩定住所包括: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部隊分房。固定住所是指有租賃合同手續在某一特定地方居住一年 以上。
(三)本市農村居民,居住地在城鎮、有合法住所且實
際居住滿3年 (連續居住)、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城鎮低保。
(四)戶籍地跨市的,申請受理地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發函等方式積極協調外市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鎮 (街道) 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五)低保審核確認由申請受理地鎮 (街道) 負責,低保金發放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其他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鎮 (街道) 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持有居住證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在居住地申請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滿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簽訂勞動合同,且截至申請之日起仍有未執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連續繳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1年以上且處于正常繳費狀態。補繳年限不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
第十四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 (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鎮 (街道)、村 (居)委會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主動告知其有關政策。
第十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 (含三年) 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 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上述 (一)、(二)類人員,經審核確認后,其低保金按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60%確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個人,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請或不符合納入低保條件:
(一)雖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財產狀況、實際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二)擁有或長期自費使用機動車輛 (殘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補償且非經營性活動的代步機動車、低檔摩托車、非經營性農用拖拉機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三)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四)具有投資行為且投資數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48倍的。
(五)家庭成員在高收費中小學 (含幼兒園) 自費擇校就讀的;在中外合作辦學等高收費專業就學的;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或旅游的。
(六)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認定的基礎值為當地月低保標準48倍,并且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量,依據基礎值適度調節:
1人戶,按基礎值增加20%;
2人戶,按基礎值計算;
3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10%;
4至5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30%。
(七)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3倍,或者非因拆遷原因,申請低保之前1年 內以及享受低保期間購買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 品房的;申請低保之前1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八)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九)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條件者應先到鎮 (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無正當理由1年內三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
(十)故意隱瞞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十一)通過離婚、贈予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十二)因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而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
(十三)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區 (市)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申請家庭的贍養義務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第十九條 低保經辦人員、村 (社 區) 黨組織和村 (居)委會任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或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請人或低保對象應當如實申明,填寫 《最低生活保障備案表》,鎮 (街道)應當單獨登記備案。區 (市)民政部門對納入備案管理的低保家庭進行重點復核?!暗捅=涋k人員” 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 (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確認等事項的區 (市) 民政部門及鎮 (街道)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認定
第二十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二十一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總 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家庭收 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 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 集、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 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 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 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 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 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 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 (撫養、扶養) 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 (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 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核算: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褒揚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等,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二)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四)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五)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教育資助;
(六)政府和社會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慰問款物;?????
(七)政府發放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八)因公 (工) 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 (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因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九)按規定由用人單位統一扣繳和個人自繳的最低檔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十)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規定用于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 等實際支出部分;
(十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高齡老人津貼、孤兒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和重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十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十三)政府給予的耕地地力保護補償;
(十四)低保對象在享受待遇期間,其用于上崗、就業培訓等必要的就業成本,對長期在外務工的,扣減必要的交通費等就業成本;
(十五)本科及其以下全日制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或實習期間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的收入和財產按照下列規定扣減:
(一)醫療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核算其家庭總收入時可扣除開學時所繳納的一學年學費。就讀大專、本科的一學年學費超過8000元的,按8000元計;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繳納學費計算。就讀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一學年學費,按實際繳 納學費計算;就讀民辦學校的,按本市公辦同類型同專業學費標準計算。
(二)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治病而出售轉讓唯一住房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和金融資產范圍。
第二十五條 對精神、智力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部分,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按照其實際收入的50%予以扣減。申請低保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殘疾人,確需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長期陪護,在評估家庭收入時,陪護人員非固定從業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扣減。
第二十六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下列規定認定: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其可支配收入按照調查、核實后的收入認定。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參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 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在戶籍地打零工、做小生意、擺攤修理、人力搬運、家政服務等靈活就業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按照戶籍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 資計算;外出務工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可按照務工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無法確定務工地的, 參照戶籍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申請人申 報收入高于戶籍地或務工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三)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 額領取工資、生活補助費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補發的,經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享受醫療期或者病假的職工、離崗休養的職工、學徒工、無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 按實際收入計算。
(五)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種植、養殖、捕撈等行業收入,按實際收成和當地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計算;不能準確核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 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
(七)對因各種原因 (包括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和城市建設、危房改造、建設征用農用地等)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 (補助、補償)金、生活補助金的,應當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領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 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原則上不納入低保。
(八)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應當憑有效憑證, 在領取的拆遷補償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 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原則上不納入低保。
(九)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相關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標準,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 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沒有法律文書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 明顯偏低的,贍養 (撫養、扶養) 人的收入能夠精準認定的,月贍養費按照 (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1.5×當地月低保標準)×50% ÷ 單方被贍養人數計算,撫 (扶)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0-30% 計算, 有多個被撫 (扶)養人的, 最高不超過給付方收入的50%; 義務人贍養費、撫 (扶)養費不能精準認定的,子女家庭贍養費按照不低于給付方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 ÷ 單方被贍養人數計算,撫 (扶)養費按照不低于給付方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計算,有多個被撫 (扶)養人的,每個按照不低于給付方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計算。贍養 (撫養、扶養)人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計算贍養 (撫養、扶養)費。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 (撫養、扶養)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員中無重病重殘人員的,被贍養 (撫養、扶養)家庭原則上不予納入低保:1. 擁有2 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 家庭人均財產價值總計超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倍。本條所述法定贍養 (撫養、扶養)人家庭財產不包括已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財產 (具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除外),財產價值指家庭擁有機動車輛現值和金融資產價值。
(十)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議 (合同) 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 (合同)或者租賃、轉讓協議 (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的平均價格推算。
第二十七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理財等金融資產;
(二)機動車輛 (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四)開辦或者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形成的資產;
(五)其他財產。
第二十八條 調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對。鎮 (街道) 提請區 (市) 以上民政部門對低保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對其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的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 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 (居) 委會、社區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家庭經濟、實際生活和從業狀 況等。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行業評估。區 (市)民政部門應當對城鄉人力資源市場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用于低保認定的當地行業收入基本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
(六)支出推算。根據申請人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經濟狀況。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鎮 (街道) 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鎮(街道)應當自收到佐證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家庭經濟狀況復查。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 鎮 (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 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村 (居)委會應當協助鎮 (街道) 開展調查核實。
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 (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鎮 (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和動態管理。受委托的鎮 (街道)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 (街道)。
第三十一條 鎮 (街道)對擬確認為低保對象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 (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確認通知書,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鎮 (街道)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視情開展民主評議,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對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低保申請, 區(市)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鎮(街道)應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合理認定城鎮與農村低保對象。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低保對象,一般給予農村低保待遇。
第三十五條 低保金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 (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超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低保標準,按月發放低保資金。
第三十六條 鎮 (街道) 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 (社區)公布低保對象信息,公布內容包括低保申請人姓名、保障人數、救助金額、鎮 (街道)監督舉報電話、公布時間等信息,并加蓋鎮 (街道)公章。
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對納入低保范圍的城鎮單親家庭、城鎮三胞胎以上家庭、城鎮艾滋病患者和農村獨生女家庭以及城鄉 低保家庭中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家庭等,實行分類救助,在領取低保金后,增發一定數額的專項生活補助,對城鄉低保家庭入學子女發放教育專項生活補助。
第三十八條 加強低保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以保障基本生活為目的的各類補助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分散供養的孤兒家庭符合低保條件 的,家庭成員共同納入低保范圍,但孤兒本人不再發放低保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已獲得低保金且未達到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的實行補差發放。
第三十九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低保。
第五章 低保資金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四十條 低保資金堅持分級負擔,多方籌措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社會捐助等可作為有效補充。
第四十一條 低保資金通過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轉移支付下達至區 (市),由區 (市)統籌安排使用,根據實際發放情況據實列支。低保資金原則上應于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低保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預算編制,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民政部門負責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對資金支出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使用績效負責。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相關經辦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顚S?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向低保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對違規使用低保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低保資金發放臺賬,會同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定期對賬。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低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各級民政部門要健全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完善績效評價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健全低保資金管理雙向通報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將有關 財政政策、資金安排、資金撥付等情況及時通報同級民政部 門;民政部門應當將低保政策、低保人數、低保標準、補助水平、績效評價等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 納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或者停發低保金。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原則上通過 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 “一本通”系統和代理金融機構,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家庭的賬戶,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快捷。低保對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發低保金。
第四十六條 鎮 (街道)或者村 (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區 (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區 (市)民政部門、鎮 (街道)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在村 (社區)張貼發放明白紙等方式,宣傳低保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可以通過門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低保政策和辦理流程、低保對象人數、低保標準、補助水平和資金支出等 信息。
第四十八條 低保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對象應及時報告鎮 (街道)。
第四十九條 鎮 (街道)對低保對象按照 A、B 兩類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 劃分為 A 類,每年復核一次。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劃分為B 類,每半年復核一次。低保對象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復核的,停發低保金。核查期內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 保金額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條 復核由鎮 (街道)牽頭組織,發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并由2名以上復核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 等方式實施,復核人員和低保對象應當分別對復核結果簽字確認,對通過定期復核的低保家庭,在低保動態管理記錄表上加蓋審驗合格印章。經復核,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 鎮 (街道)應當按照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低保金的決定, 并書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員, 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 區 (市)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低保家庭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按照低保對象的一定比例進行隨 機抽查。
第五十二條 從業生活補助和延長低保待遇:
(一)對已批準城鎮低保對象,其申報的勞動收入高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且計入家庭收入后,對其給予數額等同于低保標準20%的從業生活補助。
(二)低保對象因家庭成員就業或者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經過申請地鎮 (街道) 確認,延長低保待遇3-6個月。
第五十三條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對象就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應當接 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 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就業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鎮 (街道)應當減發或者停發低保金。
第五十四條 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以喪失勞動能力為由,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由鎮 (街道)認定。對認定有異議的,由區 (市)民政局委托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試行)》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在村 (社區)公示后,由鎮 (街道)參考使用并報區 (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十五條 區 (市)民政部門和鎮 (街道)應當健全低保檔案管理制度,鎮 (街道) 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范、安全有序,不得 隨意涂改、變更和銷毀??梢源骐娮訖n案影印件。
(一)審批類檔案。鎮 (街道)全面應用統一的低保行政文書,包括低保申請及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低保審核確認表、入戶調查表、申請低保不予批準告知書、低 保金調整 (停發)告知書、審核確認公示單、低保動態管理記錄、低保備案表等低保行政文書。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有關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 各類統計表等。
(三)財務類檔案。包括低保資金發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發放名冊等。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使用社會救助業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確保在低保申請、審核和確認工作流程中產生數據。
第五十七條 建立社會救助誠信機制。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采取虛報、隱瞞 (車輛、房產或變更等)、偽造等不正當手段認定為低保家庭,經調查屬實的,將其列入社會救助不誠信名單。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市、區 (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十九條 市、區 (市)民政部門和鎮 (街道)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六十條 市、區 (市)民政部門和鎮 (街道)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六十一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 夠及時糾正的,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和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 (市)民政部門或者鎮 (街道)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者家庭成員減少,不按規定及時告知鎮 (街道)的;
(三) 轉借、偽造、涂改、買賣低保證件或確認通知書的;
(四)不符合條件強行索要低保,應當退出低保而拒絕退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打罵低保工作人員,干擾管理機關正常工作的。對違規騙取低保金和有關附加待遇的, 停止發放低保金。鎮 (街道) 下發追款通知,責令其退回冒領和騙取款物。情節惡劣的,可依照有關法規規章處以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關組織和個人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協助騙取低保的,提請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青島市民政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青島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民規 〔2019〕2 號) 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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