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西海岸新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的公平性、公正性、公開性、透明性,實現評審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山東省和青島市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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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的公平性、公正性、公開性、透明性,實現評審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山東省和青島市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的科技計劃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是指市科技局組織或者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技術、財務、管理、投資等領域專家擔任評審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的評判和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具體開展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工作的組織機構。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在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活動中,有權提出評審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應當堅持公開透明、科學公正、擇優支持的原則,并且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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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評審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市科技局負責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組織工作。在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后,市科技局結合當年項目申報數量、科技計劃安排等實際情況,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評審,或者委托市內外具有科技評審組織能力的專業服務機構或區(市)科技主管部門開展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組織工作。可優先委托具有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工作相關經驗的專業機構。
第七條?市科技局在開展評審工作前,按照評審需求、參評項目的類別、數量和專業領域等情況制定評審工作方案。評審工作方案應明確評審的依據、時間、地點、專家要求、方式、程序等內容。
第八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評審工作方案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定向邀請評審專家。市科技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在評審過程中對涉及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評審專家名單抽取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已受理且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
采取材料評審的,評審專家在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規定的評審時間,原則上應登錄評審業務系統,依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工作方案,在線審閱項目申報材料,客觀公正地獨立評分,并撰寫評審意見。
采取答辯評審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團隊成員在指定時間、地點,現場介紹項目情況,并回答評審專家的提問。評審專家根據現場答辯情況,按照評審工作方案評分標準,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分,并撰寫評審意見。
對關鍵技術攻關和產業化示范類項目,探索評審同時開展技術成熟度評價,按照技術成熟度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
涉及異地評審的項目,由異地評審機構匯總、核對、計算評審成績,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核查后,將線下評審成績現場封存。由市科技局會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啟封后公布成績。
市科技局按照國家、山東省和青島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推進建立市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將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反饋給申報單位。評審成績和評審專家(或評審結果)應及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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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專家遴選和管理
第十條?市科技局按照專家庫有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評審專家庫,并組織對專家庫進行動態更新和維護。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遴選應當遵循科學性、公正性、專業性、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評審專家應當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定向邀請,推行評審專家選用分離。異地評審的由當地評審機構遴選專家;
(二)評審專家所從事工作領域與評審項目領域應當具有相關性,且在本領域內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評審學科交叉研究的項目,評審專家原則上應覆蓋所涉及各學科專業領域;
(四)同一個專家組內,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組由若干名評審專家組成,原則上總數為單數,專家數量按照項目具體情況而定。評審專家組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組長一名,在專家組內部協商產生或者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指定。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組結構應當充分考慮專家的代表性和互補性,視評審項目類別可適當增加管理、投資或者財務類等專家。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應當主動執行評審回避制度,不隱瞞與申報主體存在的產學研、技術入股、技術顧問或者其他合作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依照項目評審工作有關規定和程序,遵循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項目做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
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操守:
(一)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獲得項目立項提供便利;
(二)不得通過施加傾向性、引導性的影響,干擾其他評審專家獨立作出學術判斷;
(三)不得為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使用被評審對象的商業秘密;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六)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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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評審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市科技局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評審專家的評審提供時間、工作場地、條件、經費等相關保障措施。市科技局在項目評審開始前向評審專家介紹指南內容、背景及立項的目的意義,不得發表任何傾向性意見。
第十七條?專家評審具體工作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安排,市科技局應當對評審現場活動進行監督。除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答辯人員、監管部門人員及其指派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
第十八條?評審現場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在專家庫中隨機補抽:
(一)發現評審專家身份不符或者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評審的。
第十九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認真核驗進入評審現場人員的身份;
(二)正式開始評審前,應當宣布評審工作紀律、評審程序和評審要求;
(三)不得修改項目評審方案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
(四)做好評審現場記錄工作,保證評審工作合法、有序開展;
(五)對評審現場不規范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對不服從管理的評審專家、項目答辯人員,可以將其請出評審現場,并視情況建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中止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六)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
(七)不得擅離職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時間限制要求;
(八)對評審專家在履職過程中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人(單位)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有義務接受并積極配合相關評審工作,按要求提供與項目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涉密資料和信息除外),并確保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真實、合法、完整、有效。
第二十一條?項目答辯人員應當按照答辯通知要求到場答辯。對于遲到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有權取消答辯方答辯資格。
原則上應由項目負責人親自答辯。如有特殊情況,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委托申請,經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同意,可以由項目申報團隊的其他主要成員答辯。
不在項目申報團隊名單內的人員不得參與答辯。
第二十二條?項目答辯人員對評審專家的詢問應當如實做出回答,不得發表與評審專家提問無關的其他任何言論,不得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不得發表傾向性或者歧視性言論。
第二十三條?評審專家在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動出示評審專家的身份證件,自覺接受核驗和監督;
(二)按時參加評審,不遲到、不早退;
(三)按要求交存或關閉所有通訊工具;
(四)評審過程中,未經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和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五)認真履行評審職責,按照評審要求出具評審意見,完成評審工作;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評審過程和結果,不得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評審專家存在不遵守評審現場工作規定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取消相關評審專家的本次評審資格,同時做好評審專家的不良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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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誠信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科技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評審的相關規則、程序,依法履行對項目評審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忠于職守、廉潔自律。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項目評審有關規則、程序,在受委托的范圍內開展項目評審活動,并接受市科技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在項目評審活動中,出現違規行為的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執行。
項目評審活動中出現違規行為的評審項目,市科技局可以視情況重新組織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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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涉密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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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