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青島市休閑漁船管理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活動的漁業船舶、漁業船員、經營單位以及其他參與休閑漁業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本辦法所稱漁業船舶,是指根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由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船舶。
2、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休閑漁業經營單位是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休閑漁業船舶船員安全崗位職責;
(二)制定游客安全須知,并張貼于經營場所、碼頭以及休閑漁業船舶的明顯位置;
(三)培訓休閑漁業船舶安全員,定期對休閑漁業船舶船員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四)統一辦理休閑漁業船舶有關證件,按照有關規定代辦游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協助管理休閑漁業碼頭秩序;
(六)清點每一航次上、下船游客人數,由休閑漁業船舶船長及休閑漁業經營單位職員分別簽名確認;
(七)建立安全營運檔案,詳細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時間、載客情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八)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制定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3、休閑漁業船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持有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捕撈漁業船舶應當持有有效捕撈許可證書;
(四)符合國家和省有關休閑漁業船舶檢驗規定的要求;
(五)船舶材質應采用非木質材質,鋼質和鋁合金漁船船齡不超過15年,玻璃鋼漁船船齡不超過20年;
(六)船長≥12米且主機功率≥44.1千瓦,設有甲板;
(七)按照漁業船舶標準配備船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4、休閑漁業船舶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擅自改變休閑漁業活動方式;
(二)超抗風等級離港;
(三)超出劃定的休閑漁業區活動;
(四)承運超出核定人數的游客;
(五)違反國家漁業資源保護規定,在伏季休漁期間非釣具漁船出海從事漁業休閑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5、作業的基本要求:
休閑漁業船舶應當在水平能見度3000米以上的晝間從事休閑漁業活動,單航次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最大風力不得超過蒲氏5級。
正在航行、作業的休閑漁業船舶,如突遇風力超過其抗風等級、大霧天氣及機械故障等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確保安全。
休閑漁業船舶在船舶航行、作業期間不得無故關閉自動識別設備。
休閑漁業船舶在航行中應遵守船舶避碰規則及其他有關航行規定。
未經登記、報備的休閑漁業船舶不得從事休閑漁業活動。
6、休閑漁船的作業時間:
休閑漁業船舶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時間不得從事休閑漁業活動。
7、休閑漁船的安全設備:
休閑漁業船舶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設備的配備,除應當滿足相同作業類型、同類海區作業漁業船舶的配備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位游客需有1個固定座位;
(二)為每位游客配備1件救生衣,為兒童配備兒童救生衣;
(三)每舷應當至少有1只帶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休閑漁業船舶應當配備保障核定人數使用的氣脹式救生筏;
(五)游客集中處所應當增設2個滅火器;
(六)配備自動識別設備、甚高頻、衛星電話等有效的通訊設備和定位設備。
休閑漁業船舶應當設置防護欄、防護網。游客可能到達的部位,其舷側保護的舷墻或者欄桿的高度不得低于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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