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青島市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體系,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將《青島市公安機關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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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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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機關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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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服務的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控煙規定
【處罰依據】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單位根據需要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吸煙區的,吸煙區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八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該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煙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規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煙標識,禁止吸煙標識應當包含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投訴舉報電話;???(三)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四)對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內有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統一管理。 鼓勵相關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對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對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服務的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
單體建筑內有若干禁止吸煙場所且按照前款規定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管理的,由按照該建筑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主要從事的經營、服務活動確定的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主要經營、服務活動難以確定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從輕處罰
(1)違法情形
初次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符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經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符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含二千元)。
4.從重處罰
(1)違法情形
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符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不含一萬元)。
二、居民飼養烈性犬;居民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
【處罰依據】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
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種由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不受此數量限制。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一)居民飼養烈性犬、居民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或者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的。
【裁量基準】
1.不予處罰
(1)違法情形
初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飼養烈性犬1只;或者飼養非烈性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多養犬1只。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①初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飼養烈性犬1只;或者飼養非烈性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多養犬1只。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②經不予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的。③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飼養烈性犬2只以上;或者飼養非烈性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多養犬2只以上。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3.從重處罰
(1)違法情形
①經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不含一千元);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三、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
【處罰依據】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經營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其他單位不得養犬。
單位飼養護衛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圈養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一)居民飼養烈性犬、居民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或者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的。
【裁量基準】
1.不予處罰
(1)違法情形
初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單位在專門場所內飼養護衛犬未確定專人負責,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圈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①初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單位在專門場所內飼養護衛犬未確定專人負責,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圈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②經不予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的。③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單位飼養護衛犬未在專門場所或者離開專門場所,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3.從重處罰
(1)違法情形
①經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不含一千元);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四、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組織、參與斗犬
【處罰依據】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禁止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組織、參與斗犬等傷害犬只的行為。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二)遺棄、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組織、參與斗犬的。
【裁量基準】
1.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初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2.從重處罰
(1)違法情形
①經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不含一千元);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五、攜犬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
【處罰依據】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進入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不予處罰
(1)違法情形
初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經責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①初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②經不予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從重處罰
(1)違法情形
①經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②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符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因疏于管理等過失行為致使犬只造成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內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危害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不含五百元)。
六、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阻礙通行
【處罰依據】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地樁、地鎖以及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公共場地或者阻礙通行。
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阻礙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場地或者居民住宅區的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不予處罰
(1)違法情形
違反《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阻礙通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恢復原狀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違反《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阻礙通行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立即恢復原狀的。
(2)處罰標準
處五百元罰款。
3.從重處罰
(1)違法情形
經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阻礙通行,拒不改正的。
(2)處罰標準
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不含五百元)。
七、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障礙
【處罰依據】
《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二十七條: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設置標志、標線并保持清晰、完整;道路停車泊位撤除的,應當及時清除標志、標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
《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裁量標準】
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違反《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障礙的。
(2)處罰標準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八、提供經營服務的停車場未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停車場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并實時在線傳輸
【處罰依據】
《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提供經營服務的停車場,其經營者應當按照聯網管理規定,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停車場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并實時在線傳輸準確的停車數據信息。
《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經營服務的停車場未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停車場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并實時在線傳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不予處罰
(1)違法情形
初次違反《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完成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處罰
(1)違法情形
①初次違反《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②經不予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二千元罰款。
3.從重處罰
(1)違法情形
經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含二千元)。
九、附則
1.本基準所稱一般危害后果是指介于危害后果輕微和嚴重后果之間的直接危害后果,一般包括未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以及法人的合法經營權等,如人體損傷為輕微傷以下(包括輕微傷),財物損失價值較小。
2.本基準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