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qū)(市)發(fā)展改革局、財政局、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8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辦字〔2016〕23號)等有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污染物治理成本、環(huán)境質量狀況、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現就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
我市確定的試點范圍內的新(改、擴)建項目,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guī)定的排污種類、數量與期限以及相應的征收標準,在向政府繳納排污權使用費后取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根據規(guī)定,試點期間,2016年1月1日前已通過環(huán)評審批的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分別為:化學需氧量(COD)為4500元/噸·年,氨氮(NH3-N)為6000元/噸·年;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分別為:二氧化硫(SO2)為3600元/噸·年,氮氧化物(NOx)為3600元/噸·年,煙塵為300元/噸·年。試點范圍內新(改、擴)建項目征收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用,行業(yè)調整系數為:造紙、印染、化工等高污染項目,系數1.5;其他項目系數為1。
三、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格
試點期間,排污單位在我市排污權交易機構通過市場公開方式出讓排污權指標的,出讓底價參照上述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確定,交易成交價不得低于交易基準價格。政府出讓儲備的排污權指標或者回購排污權指標的,其價格參照上述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執(zhí)行。
四、補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現有排污單位出讓、抵押無償取得的排污權時,應向政府一次性補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其征收標準按照取得該排污權時政府制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執(zhí)行。
五、實行排污權交易明碼標價
我市排污權交易機構應在單位門戶網站和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政策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發(fā)展改革、財政、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六、執(zhí)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4月5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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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