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展循環經濟,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實現建筑廢棄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現將《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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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4月13日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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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展循環經濟,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實現建筑廢棄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根據《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機構承擔。
各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的規定,做好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應當遵循符合技術指標、滿足設計要求的原則。
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生產和使用應當依據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等。
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應當制定政策、宣傳推廣,鼓勵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提高再生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六條??經備案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公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名稱、地址和生產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第八條??市城鄉建設委和各項目單位按照國家關于政府采購節能環保和《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率先在海綿城市建設等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采購管理中落實環保節能政策,發揮政府采購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第九條??鼓勵建設單位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在設計招標時將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列入設計招標文件,并納入設計合同條款。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采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按照設計合同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對擬選用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使用范圍等事項作出說明。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于送審的設計文件,應當對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使用落實設計招標文件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確保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使用。
第十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程以及市容環境提升項目、城市更新項目,鼓勵在基礎墊層、砌筑型圍墻、人行道板、市政路基墊層、廣場、室外綠化停車場等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符合技術指標、設計要求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第十一條??建筑廢棄物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干粉砂漿,是指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粗細骨料生產的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漿。建筑廢棄物再生磚、再生種植土是指以建筑廢棄物為原材料生產的磚、種植土。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中使用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廢棄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磚、再生干粉砂漿和再生種植土且分別達到總用量30%、20%、20%、10%的,可以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申請全額返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未達到以上規定比例的,按照實際使用比例返還。
第十二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適時調整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種類和比例,并通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市、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部位監督檢查的力度,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四條??以建筑廢棄物為原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開展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參與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推廣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活動。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中應發揮咨詢和技術服務作用,協助推動和規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請各區(市)參照執行。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實施細則》(青建發〔2013〕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