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為優化青島自貿片區營商環境,規范既有建筑功能轉換,促進城市更新和低效用地再開發、盤活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片區實際情況,規劃建設一部(自然資源局)起草了《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規劃建設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4.《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
5.《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出臺目的
《辦法》的出臺旨在規范青島自貿片區既有建筑調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需要辦理規劃審查、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四、主要內容
1.適用范圍。青島自貿片區范圍內既有建筑調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需要辦理規劃審查、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的,適用本辦法。既有建筑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但建筑內部進行重新裝飾裝修或調整空間布局的不適用本辦法。
2.正面清單。對于住宅底層網點、商業建筑和商務辦公(行政辦公及工業、研發辦公除外)建筑內部業態調整和功能互換等情形,符合規劃要求、對周邊無嚴重影響,無需辦理規劃審查,房屋產權方或建設單位可直接按規定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等手續。
3.負面清單。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將非住宅建筑改為住宅、酒店、公寓等情形,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調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環境和安全,不予受理。
4.適用年限。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過渡期滿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后,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用途變更的,應當按照變更建筑使用性質、用途的許可程序辦理規劃許可、消防等手續,并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5.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后,未辦理土地用途和不動產登記用途變更的,在城市更新、建設等需要進行征收征遷時,仍按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用途、面積給予補償。
五、政策解讀部門:規劃建設一部
六、政策咨詢電話:8676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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