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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 號)要求,現對我市地下非煤礦山、露天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包保責任人如遇人員調整變動,由繼任者自然接替履行包保職責。市級包保礦山因事停產停建的,市級不再履行包保職責,由礦山所在區(市)履行包保責任。
附件:1.地下礦山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公示.xlsx
? ? ? ? ? 2.露天礦山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公示.xlsx
? ? ? ? ? 3.尾礦庫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公示.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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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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