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島市醫療保障局印發了《青島市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青醫保字〔2025〕31號),現對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國家醫保局《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山東省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分別于2024年12月18日、2025年3月20日出臺。為嚴格落實國家、省規定,進一步規范我市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組織對《青島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青醫保中心〔2023〕2號)和《青島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青醫保中心〔2023〕3號)進行了修訂,形成《青島市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
二、決策依據
1.《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醫保辦發〔2024〕33號》
2.《山東省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魯醫保辦發〔2025〕5號》
三、出臺目的
根據國家醫保局2號令、3號令有關要求,對照國家和省局規程逐條梳理,并結合我市實際進行細化完善,確保我市醫保協議管理工作在制度層面與上級政策保持一致,在操作層面上統一全市經辦標準和流程。
四、重要舉措
(一)將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規程梳理整合
參照國家和省版經辦規程,將2023版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兩個經辦規程進行了梳理和合并。
(二)明確醫藥機構申請條件和業務類型。
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質條件、基本條件、申請材料以及不予受理情形等管理要素向國家醫保局2號令、3號令和國家、省局經辦規程靠攏,基本要求保持一致。
(三)細化醫藥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經辦流程。
按照國家、省規程,進一步細化評估、談判形式內容,明確部門之間的業務協同。
(四)強化協議履行的動態管理。
1.重大信息變更按照國家、省規程進行修訂。
2.增加變更地址或新增延伸點的要求。
3.對連續未開展醫保相關業務給予解除協議時限進行統一。
4.明確定點醫藥機構退出機制,在新規程中增加了中止、終止或解除協議情形,規范定點醫藥機構協議處理流程及后續信息維護等相關工作,厘清責任分工。
5.根據國家、省局關于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工作要求,在規程中增加了對定點醫藥機構相關支付資格人員信息維護的要求,明確對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相關責任人員,根據違規行為性質和負有責任程度,按規定給予記分、暫停或終止醫保支付資格和費用結算的處理。
(五)修訂完善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評估內容
根據省規程中的評分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工作情況,對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評估項目和分值進行調整,確保評估公平、客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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