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認定標準
(一)特困等人員、低保家庭認定標準
根據民政部門認定標準為準。
(二)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本市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上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0%之下,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申請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相關規定家庭的成員。
其他認定條件參照青島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相關標準。
(三)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標準
家庭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財產總額(主要是指房產、機動車輛、存款、證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產)不超過20萬元。
(四)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標準
因支出導致貧困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家庭的成員:1.在提出申請前6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主要指房產、機動車及金融資產,不含唯一一套房產)不超過2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符合城鄉低保家庭財產認定條件。
非青島戶籍還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視同支出型貧困家庭成員:1.申請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辦理居住證滿一年、就業或創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非本市戶籍的外來轉移人員家庭成員;2.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的在校學生。
二、救助標準
(一)特困等人員參加我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門診統籌全額救助,每年限額640元;長期護理費用全額救助,每年限額5000元;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全額救助,不設封頂線。
(二)低保家庭成員參加我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門診統籌個人自負部分救助90%,每年限額640元;發生的長期護理費用個人自負部分救助90%,每年限額5000元;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負部分救助90%,限額15萬元。
其中重度殘疾人(一、二級)、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各類救助后的個人自負部分,再救助30%,每年限額5000元。
(三)低收入家庭成員參加我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50%補助;門診統籌個人自負部分救助80%,每年限額640元;發生的長期護理保險費用個人自負部分救助80%,每年限額5000元;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負部分救助85%,限額15萬元。
其中重度殘疾人(一、二級)在享受各類救助后的個人自負部分,再救助30%,每年限額5000元。
(四)支出型貧困家庭成員申請醫療救助前6個月發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負2萬元以上部分救助80%,限額15萬元。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