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有關工作要求,參照省水利廳、省住建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市水務管理局修訂了《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15項行政處罰事項予以細化、完善。
二、制定《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權責清單及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三、《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何劃分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標準階次?
細化后的裁量基準主要包括法律依據、違法情形和處罰標準三方面內容。對每項行政處罰事項按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由輕到重的順序將違法情形進行排序歸納,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相互銜接的階次,作為確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依據。綜合考量法條具體規定和執法實踐,對一些規定處罰幅度較小的條款,按照實際將裁量標準調整為四檔、三檔。
四、《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什么時間開始施行?
本基準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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