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市局修訂了《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裁量基準,促進市場監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法律依據
根據《青島市價格條例》《青島市價格監測條例》《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青島市學前教育條例》《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青島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管理辦法》《青島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內容
該裁量基準涉及青島市地方性法規7部、地方政府規章6部,覆蓋市場監管領域30項違法行為,其中價格監管10項、特種設備安全監管6項、專利監管3項、標準化監管3項、控煙監管2項、喪葬祭奠物品監管1項、畜禽產品零售監管1項、市場主辦單位監管1項、強迫交易監管1項、活禽交易監管2項。細化后的裁量基準主要包括處罰依據、違法情形和處罰標準三方面內容。對每項行政處罰條款按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由輕到重的順序將違法情形進行排序歸納,原則上劃分為輕微、減輕、較輕、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七個相互銜接的階次,作為確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依據。綜合考量法條具體規定和執法實踐,對一些規定處罰幅度較小的條款,按照實際將裁量標準調整為四檔、三檔或者兩檔;對法條規定逾期不改正才給予處罰的不設輕微檔;對罰則未規定處罰下限或以警告為起罰點的不設減輕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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