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
為加強人防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監管有效銜接和高效聯動,健全跨部門協作配合機制,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優化行政審批、行業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的通知》(青辦發〔202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實施方案。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
2.《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優化行政審批、行業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的通知》(青辦發〔2024〕1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監管聯動原則
依法依規,完善機制。明晰責任,權責一致。信息共享,智慧聯動。緊密對接,高效聯動。
(二)明確監管聯動部門職責
1.行政審批部門。審批部門對已劃轉的人防行政許可和相關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履行責任,對相關審批行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負責。
2.人防主管部門。人防主管部門履行監管主體責任,突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履行政策措施制定、行業規劃、行業監管等職責,依法對審批部門實施的審批行為進行監督。
3.稅務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工作。牽頭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工作流程,按照行政審批部門或人防主管部門推送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費源信息征繳入庫。
(三)形成全方位聯動機制
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聯動。事中業務互助。事后信息互認。
(四)明確監管檢查內容
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檢查。
四、起草過程
在去年試行版本的基礎上,征求各區(市)國動部門和審批局意見,征求市審批局和市稅務局意見,充分吸收部門意見后重新修改《方案》。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是在去年試行版本基礎上的政策延續,在去年政策試行到期后正式施行新版文件,確定文件施行日期為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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