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青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的通知
〔青政發〔2008〕13號,QDCR-2016-000045,2008年3月27日發布,根據《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16〕40號的規定,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的通知
青政發〔2008〕1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青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規范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提高農村低保工作質量,維護和保障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和省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魯政發〔2006〕12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承包土地,或長期從事林牧業等生產),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可申請農村低保救助。
第三條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一)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低保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安排工作經費,確保農村低保工作順利實施。(二)市、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各自職責負責農村低保的具體管理和審批工作。(三)各村民委員會作為低保服務站,受農村低保管理審批機關委托,可以承擔農村低保的受理、初審、上報和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四)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低保資金的籌措、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安、審計、物價、統計、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及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各區市可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的農村低保標準,但不得低于市的最低標準。
各區市在制定農村低保標準時,要考慮以下因素: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適當參照子女教育等需求,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物價指數適時進行調整。
各區市的農村低保標準,由區市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研究制定,經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農村低保以政府差額救濟為主,以分類救助、醫療救助、子女教育救助和政策扶持等配套措施為輔助實施。
第六條農村低保遵循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和以人為本、規范運作、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低保實行現金差額救助、季度發放、家庭領取的辦法,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標準的差額部分于每季度第二個月發給農村低保家庭。其中,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由所在敬老院統一領取。季度發放農村低保金的計算公式為:(農村低保標準×家庭人口-家庭年總收入)/4。
第二章農村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主要包括:(一)夫妻;(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五)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六)戶口已經遷出本地的在校大中專學生計入家庭成員。
第九條 年滿三十周歲未婚且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單獨申請農村低保。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一)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拒絕履行低保申請人、低保對象應盡義務的;(二)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且未予處理的;(五)有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的;(六)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等高消費物品的;(七)自費購買、新建、裝修住房不滿一年的;(八)其他經區市以上農村低保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確定
第十一條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全年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折價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一)種植業、養殖業收入:包括種植農作物和其它經濟作物,養殖家禽家畜,從事牧業和漁業等按上年上市價格計算收入;(二)家庭成員勞務(包括建筑、運輸、餐飲服務、手工加工等)獲取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三)繼承的遺產、保險金(領取養老保險金、商業保險金)、退休金及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支付的贍養、撫(扶)養費;(四)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權流轉收益、土地補償安置費和集體分紅、利息、股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各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農業、林業、漁業、畜牧養殖業等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收入認定的評估標準。
第十三條 核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戶為單位,采用簡單易行的方式進行。一般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上一年度或當年的家庭收入計算,年景豐歉懸殊及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可以按照兩個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核算家庭收入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一)種植和養殖收入。根據家庭成員勞動能力、成本投入、年景豐歉、價格波動等方面的差異,據實計算,準確把握。(二)加工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性收入證明的,按所證明的收入計算;無收入證明的,按照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或按照稅務部門依法確定的數額計算。(三)勞務收入。能夠出示有效工資性收入證明的,按所證明的收入計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證明的,按照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或按照從事農村勞務所在地人均收入計算。(四)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贍養人家庭人均年純收入超出當地農村低保標準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有多個贍養人的,應合并計算;撫(扶)養費按撫(扶)養人家庭人均年純收入的20-30%計算,有多個被撫(扶)養人的,撫(扶)養費不超過其家庭人均年純收入的50%。
贍養、撫(扶)養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的贍養、撫(扶)養費。實際接受的贍養費、撫(扶)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接受的數額計算。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撫(扶)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土地承包權流轉收益、財產租賃或變賣收入、集體分紅和股息、儲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農村養老保險金、商業養老保險金、退休金、土地征用補償和安置費、水庫移民后扶補助等,按實際收入數額計算。
(六)其他收入按照各地制定的收入核算辦法和評估標準計算。
第十四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依法享受的撫恤金和補助金、保健金、護理費;(三)政府發放的老年人補助、殘疾人補助、老黨員補助、臨時性救濟金和建房補貼,在校學生獲得的救助金、獎學金、助學金和勤工儉學收入;(四)因公(工)傷亡或遭受意外傷害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補助金、保險費、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五)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獎勵扶助金;(六)見義勇為方面的獎勵性補助金;(七)按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享受的醫療救助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八)社會為特殊困難群眾捐贈的款物;(九)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農村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農村低保的,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單親家庭需提供撫(扶)養費證明,獨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贍養費及收入情況;
(四)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五)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六)五保對象需提供五保證;(七)獨生女家庭(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女兒)、獨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戶口所在地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八)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九)在外務工人員應提供相關收入證明。如提供不出相關收入證明的,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家庭的收入、生活狀況、成員身體狀況進行入戶評估、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不少于5天;指導填寫《青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暨審批表》(附件1),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通過初審意見,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低保的審核,并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復查,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區市民政部門。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區市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的審查批準,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對不予批準的,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經村(居)民代表會討論未通過,申請人堅持申請的,村(居)民委員會須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復審。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未通過,申請人堅持申請的,由區市民政部門予以特別審查。
第二十條 已納入農村低保的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公示;對取消農村低保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公示一般由村(居)民委員會實施,內容包括農村低保家庭戶主姓名、人數、人均收入、住址、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救助金額等內容。
第五章實行分類救助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五保對象納入農村低保,按農村低保標準全額發放農村低保金,并增發五保對象專項生活補助。農村五保對象享受低保后,其領取和實際得到的“低保金、五保補助金、醫療報銷費用、本人農副業生產及其它合法勞動經營收入”相加之和低于上年當地農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鎮(街道)和村集體補齊到上年當地農民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補齊辦法由各區市確定。
第二十二條 農村低保家庭中殘疾人差額領取農村低保金后,增發殘疾人專項生活補助。
第二十三條 農村低保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獨生女家庭差額領取農村低保金后,增發獨生女家庭專項生活補助。
第二十四條 農村低保家庭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差額領取農村低保金后,增發專項生活補助。
第二十五條 納入農村低保的孤兒,按農村低保標準全額發放農村低保金,并按標準每年另發專項生活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對農村低保家庭入學子女發放教育生活補助金。
同時具備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分類救助條件的,只享受救助款額高的一種。
第六章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低保資金(含分類救助資金,下同)主要由區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籌集。市財政按現行分擔體制對各區市農村低保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對嶗山、黃島、城陽區,市財政按照各區農村低保人數,每人每年定額80元給予包干補助,分類救助、五保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各區自行負擔;(二)對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市的農村低保資金,市財政在市規定的基數標準內按照1∶1的比例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加大對平度、萊西市的扶持力度,實行定額補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負擔農村低保資金的比例,由各區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必要的農村低保工作經費,以保證農村低保工作的正常運轉。市民政、財政部門定期對農村低保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情況作為下一年度農村低保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對發現的
弄虛作假、套取市補助資金的,予以通報并扣減市級補助。
第二十九條 區市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在社會保障專戶內設立“農村低保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同時制定資金管理、審核、撥付程序和臺賬系統,提高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區市財政部門應將市補助的資金以及本級安排的資金及時足額劃撥至“農村低保資金專賬”內,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各區市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填寫《青島市農村低保資金審核匯總表》(附件2),加蓋公章,分別報市民政、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區市提報的《青島市農村低保資金審核匯總表》,審定后撥付資金。
第三十二條 各區市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撥款后,連同本區市應負擔的資金及時撥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民政部門,采取社會化發放形式,直接支付給農村低保對象。有條件的區市,可探討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七章優惠政策與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保障農村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同時,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開展專項社會救助工作,制定各項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努力提高整體救助水平。
第三十四條 資助農村低保對象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提供醫療救助和服務;對農村低保對象中無房和居住危房的實施住房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農村低保對象應該享受的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象優先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社會互助機制,廣泛開展結對幫扶活動,動員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為農村低保對象生產生活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八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檔案管理制度。各區市民政部門、鎮(街道)、村(居)委會要建立完善農村低保人員臺賬。農村低保對象檔案資料要做到一戶一檔、材料齊全、規范管理。做到翔實、準確、及時、完整。收入證明、調查相關材料等要及時歸入檔案,按統一要求編碼,裝訂成冊,由專人負責管理。保存期一般為三年。
第三十七條 動態管理制度。農村低保對象實行每年復核一次。農村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發生變化時,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市民政部門。經復核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增發、減發或停發農村低保金和專項生活補助金手續。
第三十八條 就業幫扶制度。區市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給項目幫扶、給資金幫扶、再就業幫扶、過渡性就業崗位幫扶、黨員干部聯戶幫扶等多種方式,針對困難家庭的實際情況和脫貧愿望,實施“一戶一策”的有效助困。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而無勞動技能的,要主動接受幫扶培訓。
第三十九條 定期核查制度。各區市民政、財政部門要按季度或半年組織人員對農村低保情況進行抽查核實,認真核實其家庭人口、收入狀況和生活困難程度。市民政部門對抽查核查工作開展和資金兌現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每半年通報一次。
第四十條 信息管理制度。市、區市民政部門、鎮(街道)要配備微機等必需的工作設備,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財政部門資源共享,不斷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行使用《農村低保管理信息系統》,不斷提高農村低保工作科學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監督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低保政策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第四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和鎮(街道)設立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咨詢、投訴、舉報。
第四十三條 農村低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一)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時辦理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的;(二)為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故意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三)貪污、挪用、擠占、扣壓低保資金的;(四)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優親厚友等。
第四十四條 農村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市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已發放的低保資金;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二)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家庭成員減少,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的;(三)轉借、偽造、涂改、買賣低保證件的。
第四十五條 有關組織和個人出具虛假證明,協助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嚴重干擾管理審批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員合法權利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區市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減發、停發農村低保待遇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附 則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青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暨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