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政發〔2012〕18號,QDCR-2012-001006,2012年4月20日發布,根據《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16〕40號的規定,有效期延長至2017年6月1日〕。
關于印發《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免除居民基本殯葬服務項目費用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青政發〔2012〕18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加快建立和完善殯葬保障制度,落實惠民殯葬政策,減輕群眾喪葬負擔,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2012年在城鄉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點辦好十件實事的通知》(青政發〔2012〕1號)精神,現就免除居民基本殯葬服務項目費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殯葬服務免費對象
(一)具有青島市戶籍且在本市殯儀館火化的城鄉居民。
(二)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死亡并在本市殯儀館火化的下列人員:
1.未登記戶口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非法收養的除外);
2.無法查明身份并在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死亡的被救助人員;
3.駐青大中專院校全日制非青島市戶籍的學生;
4.駐青部隊的現役軍人、無青島市戶籍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
5.與駐青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在我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1年以上并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
6.公安部門經辦處理的未知名尸體。
二、基本殯葬服務免費項目
免費項目是指按照本通知規定在本市相應的殯儀館發生的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包括:
(一)普通型專用殯儀車遺體接運;
(二)車輛、遺體消毒;
(三)館內遺體搬運;
(四)1天內遺體普通冷藏;
(五)環保型火化爐遺體火化;
(六)1年內金屬全封閉架骨灰寄存。
未發生的免費項目不折現、不折抵。免費項目外的費用由經辦人(指死者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或單位機構,下同)支付。
三、基本殯葬服務承擔
免費對象的遺體由殯儀服務機構專用殯儀車(經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認證)接運,遺體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殯葬服務由相應殯儀館提供。基本殯葬免費服務原則上按戶籍、單位駐地實行區域化管理,其中七區由就近殯儀館提供,五市由各市所轄殯儀館提供。
四、申請程序
(一)具有青島市戶籍的免費對象由經辦人持公安部門出具的殯葬證,不具有青島市戶籍的免費對象由經辦人持醫療機構(含疾病控制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含《居民死亡推斷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到相應殯儀館辦理殯葬服務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 未登記戶口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需提供由福利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無法查明身份且在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機構相關證明;
駐青大中專院校全日制非青島市戶籍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和逝者的身份證、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駐青部隊現役軍人、無青島市戶籍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提供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及軍官證或學員證、士兵證、軍官離休證或軍官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與駐青用人單位簽訂的生效勞動合同、《xxxx年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及逝者的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未知名尸體,由公安部門出具火化通知書。
(二)相應殯儀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根據免費項目和標準免除相關費用。
五、經費保障
實施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免費政策所需成本補償經費,由市、區(市)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六、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殯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殯葬免費服務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基本殯葬服務資金管理,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公安、衛生、人社、物價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對基本殯葬服務免費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