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處室、單位: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防范領導干部干預行政執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制度》《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工作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違紀違規問題線索移交和協作配合辦法》已經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防范領導干部干預行政執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辦發〔2015〕23號)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行政執法權威,支持行政執法單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行政執法單位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不得要求行政執法單位做有礙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三條 對行政執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行政執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為行政執法人員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執法公正的要求,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轉遞涉案材料。
第五條 對領導干部或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等干預行政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對以組織名義向行政執法單位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六條 領導干部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行政執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行政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向局黨組專題報告。行政執法單位認為領導干部干預行政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節嚴重,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應當及時向局黨組報告。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行政執法活動,應按人事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調查、處理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行政執法活動、妨礙執法公正的。
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工作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效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是指在局工作的人員或曾經工作的人員。其主要包括:正式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無正式編制人員以及已經離退休的人員。
第三條 對工作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四條 辦案機構發現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并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可移交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調查處理。
第五條 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插手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口頭、電話、書面等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影響或壓力,干擾正常執法辦案,或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執法,不徇私情。對工作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依法定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七條 上級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八條 其他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九條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工作人員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工作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十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行政執法活動,應按人事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
(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調查、處理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身邊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行政執法活動、妨礙執法公正的。
第十一條 辦案機構及辦案人員應當區分執法公開、合法咨詢、監督指導行為同非法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別,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指導、檢查、督辦等職責,并提出指導性或糾正性意見的不應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作人員對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工作人員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違紀違規問題線索移交和協作配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違紀違規問題線索移交,建立健全查辦案件協作配合機制,及時有效地查處違紀違規行為,推動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機關紀委建設的意見(試行)》(青紀發〔2018〕8號)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紀違規問題線索,是指通過審計監督、財務管理、群眾來電來訪、政務督查、日常監督檢查及網絡舉報、問政、輿情等途徑獲取的,反映局機關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的線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線索移交”,是指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按照管轄權限相互移交涉嫌違紀違規的案件,包括問題線索、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協作配合”,是指有關部門、單位在查辦違紀違規案件過程中,根據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相互支持,協作與配合。
第二章 線索移交
第五條 負責財務審計、信訪、督查、輿情、群眾來電來訪等工作的部門、單位,在工作中發現違反黨的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四風”、貪污賄賂等問題時,報經局黨組有關領導同意,應進行初步研究核查,確認或基本確認屬違紀違法問題線索需追究相關黨組織或人員責任的,應及時移交機關紀委。
對有關部門、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經局黨組有關領導同意,機關紀委負責及時向市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對有關事實調查定性、追究相關組織和個人的責任,不轉移相關職能部門對有關事項辦理、處置、整改的職責和事權。
第六條 機關紀委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線索,經局黨組主要領導同意,應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單位。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單位與機關紀委相互移交問題線索,應提交違規違紀問題線索移交單及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章 移交處理
第八條移交單位應在獲取問題線索后5個工作日內移交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接收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接收,并書面告知移交單位。
第九條接收單位不予接收的,應說明原因,及時退回移交單位;決定接收的,應在案件辦結后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移交單位。
第十條問題線索移交工作應當做到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嚴格保密。移交問題線索和信息反饋要登記備查,認真填寫回執。
第十一條 機關紀委在收到問題線索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書面報告。重要的問題線索應第一時間報告。
第十二條 機關紀委要對重要問題線索進行分析、排查,按照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確定分類處置辦法,提高線索利用成效。
第十三條 機關紀委應建立問題線索轉交和辦理臺賬,加強對轉交基層問題線索的督辦,通過定期核對、實地指導等方式,對交辦線索進行跟蹤督辦,把握辦理進度,對調查情況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辦理時效和質量。
第四章 協作配合
第十四條 機關紀委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可就下列事項商請有關部門、單位協助辦理,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配合。
(一)需要有關部門、單位提前介入,了解和掌握案情,或者協助查找涉案人員或重要證人的;
(二)需要協助收集、研究、審查證據的;
(三)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機關紀委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涉及專業性事項,需要聽取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的;或有其他事項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的,可商請協助辦理,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在日常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專業性較強的問題,需要聽取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或有其他事項需紀檢監察部門協助的,可商請機關紀委協助辦理,機關紀委應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機關紀委和有關部門、單位在相互移交問題線索、協作配合中遇到困難或出現分歧意見難以解決的,應及時提交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機關紀委和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問題線索移交和協作配合工作,完善內部工作流程,規范相關手續和文書格式,建立健全工作檔案。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移交未移交或移交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延遲,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局機關紀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