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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由批準用海的區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部門批準。對海洋牧場建設人工魚礁的,海域使用金按《財政部 原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透水構筑物用海標準的80%征收,即每年每公頃:市南區、市北區3.704萬元、西海岸新區、嶗山、李滄區、城陽區3.144萬元,即墨區,膠州市2.584萬元。
受疫情影響,對繳納海域使用金有困難的企業,延緩至2020年11月底前收取。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殖用海,企業可以向批準用海的政府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減繳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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