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青島國家高新區始建于1992年11月。2006年8月,經科技部批準,在膠州灣北部擴區形成主園區。2007年11月,市委、市政府調整成立新的高新區工委、管委,賦予市級經濟管理權限,作為派出機構,統籌推進膠州灣北部主園區開發建設,并協調指導青島高科園、青島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青島科技街、市南軟件園,形成“一區五園”發展格局。2012年5月31日,市委、市政府建立紅島經濟區管理體制,成立紅島經濟區工委、管委(籌),與高新區工委、管委一套機構、兩套牌子,管轄高新區、青島出口加工區、紅島街道和河套街道,陸地面積167平方公里。 2015年2月,市政府對青島高新區范圍進行了新的調整,將藍色硅谷核心區、海洋科技創新及成果孵化帶和青島(膠南)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納入青島高新區范圍。2017年1月,市委、市政府將青島出口加工區整體劃入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管理。高新區范圍調整后將定位于建設國際一流的科技文化新城示范區、國家海洋科技自主創新示范區、東部沿海重要的藍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領區、全球高端創新資源與人才聚集區。
二、機構設置
青島高新區管委內設辦公室、黨群部、組織人事部、經濟發展促進局、科技創新局、財政局、建設局、社會事務局、行政審批局、國土分局、監察審計局、金融服務局、信訪維穩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局、人才服務和教育體育發展局、高新區(東片區)便民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統計中心。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和重要事項說明
一、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2017年收支預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收入預算為166811萬元,其中,財政撥款166811萬元,占100%。
2017年支出預算為166811萬元,其中,人員支出18941萬元,占11.36%;公用支出2583萬元,占1.55%,項目支出145287萬元,占87.09%。
(二)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2017年收入預算為166811萬元,其中,財政撥款166811萬元,占100%。
(三)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2017年支出預算為166811萬元,其中,人員支出18941萬元,占11.36%;公用支出2583萬元,占1.55%,項目支出145287萬元,占87.09%。
(四)2017年財政撥款收入支出預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166811萬元,較2016年增長100.4%。主要原因一是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增加的工資支出及增人增加支出;二是因工作需要增加的工作經費支出及項目支出。
(五)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65719萬元,與2016年相比,增加 86606萬元。主要原因一是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增加的工資支出及增人增加支出;二是因工作需要增加的工作經費支出及項目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情況
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1092萬元,較2016年減少3027萬元。
(七)2017年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2017年,通過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21524 萬元,人員經費18941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公用經費258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八)2017年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情況
2017年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共690萬元,較2016年下降1.8%。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160萬元,較2016年下降1.2%,主要用于:單位因公出國差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出國任務減少;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預算340萬元,較2016年下降2.0%,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預算0萬元,與2016年持平,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340萬元,較2016年下降2.0%,主要用于: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公務用車主要用于通信、應急等工作,不變相用于其他一般公務出行活動;公務接待費預算190萬元,較2016年下降2.1%,主要用于公務接待餐費支出等,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管理。
二、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情況
2017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 2583萬元,比2016年增加1077萬元,增長71.5%。主要原因是工作需要增加的工作經費支出。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政府采購金額21197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金額3815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金額17382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20輛。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由區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按現行管理制度,部門預算中反映的財政撥款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如教育收費等。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各部門請結合實際,據實披露)。
七、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八、基本支出:指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一、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指除“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十三、“三公”經費:指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差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四、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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