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市外遷入本市農村落戶
1、辦理條件:
(一)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原籍農村居住地;
?。ǘ┩犊咳撕捅煌犊咳司诔擎偀o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鎮無穩定工作,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可以申請辦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ㄈ┓蚱抟环椒?、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2、所需材料:
(一)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原籍農村居住地:
1.本人申請;
2.居民戶口簿;
3.居民身份證;
4.戶口所在地城鎮無業憑證;
5.在本市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集體土地使用證和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承包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承包權原始檔案復印件和其他憑證材料。
?。ǘ┩犊哭r村親屬落戶:
1.被投靠人申請;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4.親屬關系憑證;
5.集體土地使用證;
6.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子女的未婚聲明;
7.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8.投靠人在戶口所在地無業憑證或者退休證;
9、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應當提供其父母結婚證;親生父母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者已經生效的含有撫養權內容的離婚判決書或者裁決書;
10、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人死亡需要與另一方父親或者母親辦理投靠隨遷落戶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撫養權人注銷戶口證明;
11、喪偶再婚攜帶未成年子女投靠再婚配偶的,應當提供結婚證和原配偶注銷戶口證明;
12.被投靠人不是戶主、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應當提供戶主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居民身份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死亡的,應當提供注銷戶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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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靠人申請;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4.親屬關系憑證;
5.投靠人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集體土地使用證;
7.投靠人戶口所在地無業憑證或者退休證;
8.投靠人配偶現役軍官證(士官證)、出國(境)定居證明或者注銷戶口證明;
9.喪偶投靠配偶父母的提供未再婚聲明;
10、被投靠人不是戶主、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應當提供戶主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居民身份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死亡的,應當提供注銷戶口證明。
3、備注:
1、 親屬關系憑證: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意見書;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申報人或者關聯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憑證;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能夠體現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親屬關系人事檔案復印件等。
2、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
3、憑證及證件,屬于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于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證件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4、辦理流程及時限:
憑上述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由公安分(市)局核準。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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