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業經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2年5月14日起施行。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4月13日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5〕1761號)、《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咨詢評估的以下事項: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含概算調整)、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及概算等;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評估事項。
第三條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具有相應專業和資信且在近三年行業執業檢查中連續取得合格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可以承擔市發展改革委委托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其評估意見進行決策。
申請成為承擔市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應具有所申請專業的甲級資信;具有綜合專業甲級資信的可承擔各項專業咨詢評估任務。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并提出申請的評估機構進行審查,根據需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評估機構名單。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投資管理需要,以及咨詢評估工作年度總結、評估機構工作質量和監督檢查等情況,每三年對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評估任務時,要認真核查評估機構與擬委托事項的編制單位之間、評估機構與項目業主之間的關聯關系,切實做好回避,以保證公平、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承擔某一事項編制任務、行業(部門)審查任務的評估機構,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承擔某一事項咨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行業(部門)審查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系。
第六條 具體選擇評估機構時,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辦處室綜合考慮專業匹配度、既有業績、項目重要性等因素,經過集體研究后,提出咨詢評估申請和擬委托評估機構,提交固定資產投資處。
(二)固定資產投資處根據第五條內容,做好回避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分管領導審定。
(三)分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投資處告知主辦處室,并向接受任務的評估機構出具《咨詢評估委托書》。
(四)評估機構如果拒絕接受任務,應提交書面說明;一年內累計兩次拒絕接受委托任務,未來半年內不再委托新的評審任務。
第七條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可以同時委托多家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委托另一評估機構對已經完成的咨詢評估報告進行評價。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咨詢評估委托書》中對咨詢評估的內容、重點和完成時限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九條 在接受委托任務后,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評估要求開展評估工作。在咨詢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要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評估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評估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形成客觀、公正的咨詢評估報告,重大分歧意見應在咨詢評估報告中全面、如實反映,并按規定時限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因客觀原因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在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有關情況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不斷改進內部管理機制,優化評估工作流程,完善評估專家庫,保證獨立、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評估工作,不斷提高咨詢評估水平和質量。
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及與其有重大關聯關系的機構,不得借機向有關單位承攬設計、造價、招標代理、監理、安全評價、項目管理、會計、審計等業務,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后評價任務。
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所評估事項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評估機構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
評估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保守國家和委托部門的秘密。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的咨詢評估工作年度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咨詢評估費用由市發展改革委納入年度市財力投資計劃予以保障,每半年結算。咨詢評估費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咨詢評估收費,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執行。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咨詢評估收費,參照第二條第一款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收費執行。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咨詢評估收費,可綜合考慮邀請評估專家的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費以及會場租賃費等實際發生費用,按照《關于印發<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使用市財政資金編制規劃、課題經費控制標準(試行)>的通知》(青發改投資〔2014〕124號)有關收費標準計取。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組織專家或通過后評價,對完成的咨詢評估報告的質量進行評價,對咨詢評估的過程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受理對評估機構的舉報、投訴,并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核實,對查實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依據情節輕重從承擔市發展改革委委托咨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名單中刪除,并依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
(一)咨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
(二)咨詢評估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
(三)累計兩次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
(四)存在與被評估單位串通造假行為;
(五)評估報告對評估專家反映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行為;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原《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2018年6月29日印發)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