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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某公司在施工場地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經現場調查,當事人在某施工場地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并拍照取證,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 進行資源化處理?!敝幎ā?/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地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處理結果】
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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