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參考《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結合執法工作實際,起草了《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5年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一、制定背景
(一)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的迫切需要。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指出,“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對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裁量基準》的現實需要。《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22〕1號)至今已實施3年,期間隨著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省住房城建廳裁量基準的出臺,現行標準中部分基準已明顯滯后。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的要求,不斷適應宏觀形勢的變化,更加科學地對行政處罰的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確保行政執法能夠合法、合理、規范、公正,切實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裁量基準》。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住建部令第55號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5.《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6.《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7號)
7.《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魯建法字〔2023〕5號)
????三、主要內容
本次裁量基準調整,通過深入基層執法調研,總結裁量基準應用實踐,形成“通用規則+專業基準+免罰清單”上下貫通、整體修訂的改革思路。
(一)制定《總則》部分。本次調整通過新制定總則部分,明確裁量基準適用的統一規則,解決實際辦案中執法人員對裁量基準理解不一致、適用不規范的問題,確保執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規定了裁量基準的調整適用制度,即當適用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等情況時,經法定程序可以調整適用,從制度層面保障個案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規定了從輕、減輕、從重或者不予處罰等情節輕重的適用規則。
(二)修訂《裁量細則》部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如下級行政機關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與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要求,對同一違法行為,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山東省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政府規章進行處罰的,國家、省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我市原則上應直接適用。以此為思路,具體說明如下:
(1)國家、省有關部門已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例如《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2023年版)》,我市《裁量基準》不再重復制定,我市城管執法系統直接適用國家、省有關規定。
(2)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繁雜,存在同一違法行為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重復規定但處罰條款不一致的情況,為此,《裁量基準》已按照法律適用規則,對于上位法已調整,但下位法未來得及修訂調整的導致下位法不得再適用的,《裁量基準》將不再就該下位法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
本次調整細化為9大類領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類、規劃管理類、供熱管理類、燃氣管理類、供排水管理類、市政道路管理類、城市綠化管理類、物業管理類、生態環境管理類)232項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方便執法人員查看辦案。
(三)劃定免責清單。此次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主要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類、規劃管理類和物業管理類等執法領域,共有53項,主要針對初次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較小、糾錯成本較低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設置。明確要求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教育。
四、《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施行時間
自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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