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青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責任分工方案》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法制機構對擬作出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第三條 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
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條 城管部門作出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決定前,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情形。
除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都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
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承辦機構依法履行完有關執法程序,擬定出行政執法決定,提交城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前,應當將案件全部材料送法制機構審核。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機關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七條 法制審核工作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5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機關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八條 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法律文書規范的,作出同意的審核意見,并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存入執法案卷;
(二)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機構可以要求承辦機構作出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退回補充意見;
(四)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五)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九條 案情復雜、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法制機構可以向法律顧問、行業專家咨詢意見,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
第十條 經審核發現問題的,法制機構將法制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發回承辦機構,承辦機構修改補正后應當送法制機構重新審核;承辦機構不采納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連同案卷材料與法制審核意見一并提交局領導研究。
法制審核的時間計入行政執法辦理時限。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返還相關承辦機構。
第十二條 城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與機制,對不按規定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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