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青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責任分工方案》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本單位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標準、程序等行政執法內容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城管部門對行政執法公示信息內容負責,應當明確專門人員對行政執法公示信息進行梳理、更新、更正等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公開。
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權限: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的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主體名單,及行政執法主體的具體執法職責、權限和持有行政執法證的執法人員信息;
(二)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三)執法程序:行政執法的執法流程、執法制度、執法規范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規定;
(四)救濟方式: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及受理反饋程序;
(五)委托執法:依法委托執法的,應當公示受委托組織的信息和委托執法的依據、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時限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六)依法應當向社會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事中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著制式服裝或者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二)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依據及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依法出示相關執法文書;
(四)服務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員崗位信息,方便群眾監督;
(五)集中辦公的場所及聯系方式、辦事指南、示范文本、執法流程圖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事后公開內容包括:
(一)“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行政執法決定以及行政執法決定的履行情況;
(二)采取摘要形式或者決定書形式公示行政執法結果。采取摘要形式向社會公示的,應當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書文號、行政執法相對人名稱、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主要事實、依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城管部門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示: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執法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原則上不得向社會公示,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通過公告、公報或者網站、廣播電視、新媒體、辦公場所公告欄等方式公布。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與本級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公示內容相銜接,確保信息內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于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因行政執法依據變更或者執法機關職能調整等原因,應當自相關內容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
第十三條 城管部門發現公示的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或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正更新。
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撤銷原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正確的,有權申請更正,經審查核實后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城管部門違反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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