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決策部署,打造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青島中德生態園營商環境,為建設項目提供合理性和便捷化服務,制定印發《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青島中德生態園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文件制定依據
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參照《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等文件精神,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意見》。
三、文件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青島自貿片區和青島中德生態園全域范圍內(74平方公里),所有新建項目,即工業倉儲企業、商業用戶(含部隊、學校、幼兒園等非居民用戶),居民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涉及省干線、快速路、軌道及河道等設施的復雜排水設施接入工程,不適用本意見。
四、文件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內容包含職責分工、資金來源、工作機制和其他要求等四大方面。
(一)職責分工方面。對規劃建設部門、區建設事權部門、區屬國有企業、微配套單位或運維管理部門(單位)和各招商服務部門(單位)提出具體職責分工要求。
(二)資金來源方面。對由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承擔的費用和管委承擔的費用事項進行明確。
(三)工作機制方面。從提前介入機制、零費用機制、過程管控機制、動態監管機制等四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要求。
(四)其他要求方面。對各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提出按照工作職責分工要求,切實做好排水設施“微配套”服務工作,保障項目正常建設及投產運營。
五、政策有效期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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