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城市景觀照明是城市夜間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景觀照明在保障市民夜間生活、展現城市風貌、彰顯城市文化內涵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國家相繼出臺相關政策文件,對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廣大市民群眾對城市夜景觀環境的需求也不斷提高,管理的長效化、制度化成為必然。
二、制定依據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0〕第4號)以及《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等。
三、出臺目的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依法提升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水平,促進城市景觀照明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助力宜居宜業宜游高品質灣區城市建設。
四、重要舉措
(一)堅持統籌規劃。以規劃為引領統籌全市城市景觀照明設置,《辦法》規定市城市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明確規劃編制要求,規定制定技術規范,嚴格依據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嚴格控制照明亮度和功率密度,按照規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實現城市景觀照明科學設置、合理布局、高品發展。
(二)強化科學設置。一方面,落實建設工程“三同步”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按照規劃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使用,設計文件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一并審查。另一方面,加強重點區域管理。重點做好浮山灣、青島灣、唐島灣等濱海灣區,特色商業街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等區域的城市景觀照明管理。
(三)規范運營維護。一是明確運行維護責任,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負責運行和維護。二是明確運行維護要求。《辦法》對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維修維護、設施安全進行規范,規定應當加強設施的安全檢查和檢測,保持安全防護和隔離措施功能完好,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確保設施安全運行。三是強化集中管控。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開啟和關閉管理規定,對全市設施進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集中控制系統,對重點區域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進行集中控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的其他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統一接入集中控制系統,利用集中控制系統的技術優勢,提升智能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重視節能環保。《辦法》將節能環保要求貫穿城市景觀照明工作始終,體現在城市景觀照明規劃、設置、運行以及維護的各個環節。同時,《辦法》設置了節能環保的專門條款,一是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采用節能環保的產品、設備和燈控技術,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環保產品,鼓勵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超亮度、超能耗燈具,高層公共建筑物的城市景觀照明應當優先采用內透光照明方式。二是加強節能管理,規定城市景觀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城市景觀照明能耗情況,合理控制開啟時長、范圍和能耗。三是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環保相關政策,促進城市景觀照明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政策解讀部門:青島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備案審查處
青島市戶外廣告與亮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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