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為了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十四五”期間,對高污染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實施更加精準、科學、依法管控。在移動源污染中,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主要組成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監管工作日受重視,成為移動源污染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為此,《山東省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2021-2025年)》(魯環委辦〔2021〕30號)提出,“到2022年,將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擴大至各市、縣(市、區)建成區及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駐地”。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第四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青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三、出臺目的
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監管,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著力提升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監管水平,逐步削減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的排放。
四、主要內容
(一)將區域擴大到全市行政區域范圍。結合我市老舊機械淘汰更新工作的實際需要,將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擴大至青島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重新界定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工程機械(含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港口碼頭地勤設備等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不包括農業機械(包括大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林業機械、雪犁裝備、水泵。
(三)界定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
1.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
2.經檢驗,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規定的Ⅲ類限值的;
3.國Ⅰ及以下排放階段的(含環保編碼為環X的柴油機械)。
五、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日常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政策解讀部門:青島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聯系電話:828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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