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務全搜索
高級搜索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由舉報事項核查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有功舉報人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無法兌現獎勵的;
(二)舉報事項已被發現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經整改完畢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舉報,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對履行安全生產評審、驗收、評價、隱患排查等職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舉報,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