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開挖、道路開挖、建筑施工等基礎設施工程和舊城拆遷舊建筑拆除改造工程等項目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據了解青島建筑垃圾年排放量已增至一千多萬噸。
目前,國內處理建筑垃圾基本上仍停留在傳統的處理方式上,露天堆放或簡易填埋。據專家測算,堆放建筑垃圾需要大量地皮,每1萬噸的建筑垃圾至少需要1畝的堆放場地,堆放場地外還需要留有一定面積的道路和分揀其他垃圾的緩沖區。
一、現狀
如果按照每填埋1萬噸建筑垃圾占用1畝土地計算,我市僅每年產生的建筑垃圾需占用1,000多畝土地。另外,我市尚有幾年來積有的6,000萬噸存量的建筑垃圾又需占用6,000畝土地。傳統的處理方式不僅對土地、人力和運輸資源消耗巨大,對空間環境也造成長遠的破壞,甚至由于建筑垃圾中部分成分的不可降解性和污染性,將對生態環境帶來災難性后果。另外,以市城鄉建委提供的數據為例,在沙石類建筑材料方面,我市每年需消耗石子、河沙約1,200萬立方米,而現今本地河沙僅能滿足60%的需求。隨著我市河沙產地大沽河、小沽河等流域資源日漸枯竭,年可開采量僅530萬立方米左右。隨著我市河沙資源缺口逐年擴大,不僅無法承受大規模的采挖,而且面臨著資源枯竭的困境。
面對建筑垃圾幾乎成災而我市河沙類建材卻十分短缺的嚴峻局面,如何處理和利用不斷增多的建筑垃圾,已成為各級政府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外地市的經驗和做法
深圳市中信華威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占地6萬多平方米(近100畝),每年消除建筑廢棄物100萬噸。該項目生態環保效益是:減少二氧化碳每年750噸,節約天然原材料每年60萬立方米,節約土地每年100畝。其產品有6大系列,40多個品種,主要有再生實心磚系列,再生空心磚系列,再生骨料系列,再生路面(透水)磚系列,再生彩磚、植草磚系列、再生墻體磚系列和再生混凝土砂漿、水泥制品系列。上述產品質量通過了深圳建科院質量檢測,入選深圳循環經濟產品(技術)推廣導向目錄,具有尺寸規整、強度高、保溫隔熱性能好等優點。其制定了第一個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質量標準,即Q/ZXHW01-2009和Q/ZXHW02-2009。其產品應用已進入深圳地鐵、媽灣港、大運城邦、中航大廈、源興科技大廈、濠盛商務中心等多個大項目。其合作伙伴眾多,知名的有中國中鐵、中建萬科、深圳建工、華西集團、華潤置地、泛華建設等。在項目技術上,該公司與哈工大、華科大、深大、廣工大等高校建立了長期合作伙伴關系,與哈工大聯合成立“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研發中心,”為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技術支撐。
濰坊三建濱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占地50畝,成立于2004年,系中外合資企業,由香港培新集團與濰坊市三建集團共同投資組建而成,其以資源綜合循環利用和節能節地減排為目標,對建筑垃圾進行產業化處理,把建筑垃圾通過循環利用再生產為新型、節能、實用的建材,其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無硫化物、二氧化碳、污水等有害物質產生,保護了環境,實現了節能減排和廢棄資源綜合利用。其年消耗各類建筑垃圾60萬立方米,年生產新型建材50萬立方米,年可實現銷售收入1億元,利稅2,000萬元,年可節約沙石35萬立方米,節約標煤3,000余噸。其以建筑垃圾代替取土,每年可節約土地560畝,節約建筑垃圾占地400畝,節約礦產資源200萬立方米,具有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其主要產品為各類承重、非承重和PZL自保溫混凝土砌塊,PL系列密實薄壁填充塊、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PN系列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承重混凝土實心磚、PE系列路面磚、植草磚、水工磚等新型混凝土制品,具有節能、保溫、隔熱、隔音、防火、抗震強、無污染、裝飾效果好、施工便捷等諸多優質性能和特點,也是住建部重點推廣產品。其產品被廣泛應用于該市承重砌塊砌體,填充墻砌體;人行道、廣場、園林路及重型交通路面的面磚鋪貼;河道護坡、園林景觀等。其中,PEN路面磚在寒亭區民主街改造工程中,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在濱海花園項目中被廣泛應用。
青島綠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民營股份制企業,目前臨時占地150畝,員工100余人。是青島市建委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企業,參與了再生建材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訂,其參與制定的國家標準GB/T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骨料與GB/T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將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實施。其與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合作,研究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及白泥的應用,在市政府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積極支持下,正在積極申報住建部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項目。該公司不僅是我市、我省,也是國內唯一從事專業建筑垃圾100%資源化利用處理的企業,曾經成功的解決了堿廠的白泥、石化廠石油焦渣和廢磚、廢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復合性再生加工。正在推進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從原料到生產都堅持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成效明顯。市城鄉建設委為其總結了三方面的特點和優點:一是與中水利用相結合,在再生骨料淘洗過程中,合理利用污水處理廠排放的中水,每年可節約淡水40萬噸;二是堅持零排放標準,在封閉廠房安裝自動收塵裝置,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石粉、粉塵全部回收,用于再生磚的制造,不會產生二次污染及二次建筑廢料,實現了百分之百的利用,達到零排放;三是在再生磚生產中,以發電產生的粉煤灰為原料,實現粉煤灰與建筑廢棄物的綜合利用。
三、差距和存在的問題
我市在對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政策上,出臺了《關于做好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但是不具體,難落實。與省先進城市濰坊市,全國先進城市深圳市相比,還是存在明顯的差距。
(一)推進配套產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明顯不夠
一是盡管企業有從事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愿望,也進行了效果較好的實踐,由于缺乏產業政策明確有力的支持,導致企業在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的道路上舉步維艱。如:為我市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做出較大貢獻的青島綠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其現廠區最多只能臨時呆三五年。既談不上租賃也談不上買斷,更談不上劃撥。企業多次和區政府接談,總是談不攏,生怕企業一旦搬遷會有什么想法。為此,企業也不敢在此廠區過多投資,僅投三千萬,以免短期內要其遷走,造成過多損失。作為每年消化處理建筑垃圾一百萬噸,每年上繳利稅600萬元,參與再生建材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訂,國內唯一專業從事建筑垃圾百分之百資源化綜合利用的企業卻是僅在某寫字樓注冊,項目至今未落地,至今沒得到合法用地手續。
二是在稅費負擔方面,我市《通知》提出“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要給予落實資源綜合利用有關優惠政策。”但是,按現行稅務規定,正規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在銷售再生建材產品時需要承擔17%的增值稅,而其他小型非正規加工企業則只需繳納3%的營業稅即可,這在無形中增加了正規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很大一塊稅費負擔。
三是在建筑廢棄物的來源保障方面,我市《通知》提出,“開發建設單位應將拆遷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廢棄物無償地運輸至綜合利用企業,并在新建工程項目中按合同要求接受使用經綜合利用企業加工生產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等原因,大批建筑垃圾往往被某些個體企業或業戶控制倒賣,從而導致正規建筑垃圾處理企業無法得到穩定的供應來源,甚至不得不以每噸7元的價格來購買建筑垃圾。而由于出售建筑垃圾的往往是某些運輸企業,不開具出售建筑垃圾的增值稅發票,導致企業無法進行原料進項與產品銷項抵扣,又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四是在產業化推進方面,我市《通知》提出,“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房管、環保部門要在項目立項、環評審批環節給予優先考慮;金融部門及各商業銀行在項目建設資金信貸支持方面給予優先考慮。”但是,在實際上,我市至今仍沒有形成相關的產業準入、項目扶持和投融資等配套政策支持體系,由此也說明制約我市這一朝陽產業發展的現實條件還遠未改善。
五是在相關配套制度方面,我市《通知》提出,“市政公用部門對暫時不能納入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做好綜合協調和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要大力查處無批準手續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業務、運輸車輛、未實施密閉改裝或封蓋不嚴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隨意傾倒建筑廢棄物等違法行為”。但是,由于建筑垃圾分類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絕大部分都屬于混合收集,一旦綜合利用時,不僅增加了建筑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難度和分析的成本,也降低了再生利用的效率和效果。而部分相關部門對建筑垃圾處置監管和執法不力,一旦有人觸犯,違法違規成本又不高,甚至較低,造成部分素質較低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業戶,憑著僥幸心理隨意傾倒,既破壞了城市環境,又浪費了可化廢為寶的資源。
(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專項立法步伐遲緩
深圳市早在2009年10月1日,便正式實施了《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從法律上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加以保障。在此基礎上,深圳市又出臺了《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排放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這個《管理辦法》實際上是以該《條例》為基本法律依據的。該《條例》規定,“實行建筑廢棄物排放收費制度,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廢棄物的分類情況、排放數量、收費標準向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收取建筑廢棄物排放費。”在此法律依據下,《管理辦法》又制定了關于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工程項目建筑廢棄物排放費為每噸100元,家庭裝修工程項目建筑物排放費為每平方米10元,作為保證金的具體規定。強制要求相關責任單位采取最佳方案對建筑垃圾進行適當處置,對不能現場利用的建筑垃圾要求施工單位交由符合規定的運輸單位及車輛運至建筑垃圾受納場所處置。若建筑垃圾全部回收用于建設工程或運至建筑垃圾受納場所處置,政府將最高退還排放費的80%,其余20%或以上排放費將作為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處理的研發補貼。
但是,我市目前僅將建筑垃圾作為普通的生活垃圾收取處理費。由于收費標準、計價核定、垃圾運費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合理、不規范的問題,因而也就難以充分調動建設企業的積極性,更談不上主動性,出現一些怪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亟需出臺的《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作為專項立法,目前只是市人大常委會同意相關部門啟動立法調研項目,尚未列入人大立法調研計劃,該《條例》的正式出臺很可能將需要歷經較長一段時間,專項立法步伐的緩慢,其對該項工作的不利,也是顯而易見的。
(三)新老管理制度未能在改革調整中順利銜接,與此相應的管理機制也未完全理順
市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做好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同時,也要求市政公用部門對暫時不能納入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做好綜合協調和管理。問題在于,對能納入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由哪家部門做好綜合協調和管理。是城鄉建設部門嗎?《通知》沒有明確指定和要求,是市政公用部門嗎?也在文字上自相矛盾。其實,早在2002年市政府出臺的《青島市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中規定,市市政公用部門為建筑垃圾的處置部門,作為一種制度在實施辦法上的矛盾和機制上的不順,以及職能上的交叉,勢必影響該項工作的順利推進。
四、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的幾點建議
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處理是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等建設需要。綜上所述,與先進兄弟城市相比,我市在具有較大優勢的同時也尚有著一定的差距和問題。為縮小差距并最終解決好問題,提出建議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包括資金支持在內的政策激勵扶持和引導的力度
1.在土地審批和項目立項上優先考慮
2010年,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提出,“凡按照規劃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理廠的,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在項目立項、土地審批等環節給予優先考慮。”2010年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做好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也提出,“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房管、環保部門要在項目立項、土地、環評審批等環節給予優先考慮。”但在調研中了解到,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并不是像想象的那么容易。為此建議政府盡快為建筑垃圾綜合處理的相關企業解決項目立項和用地問題。
2.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給予稅收政策優惠或資金補貼
2010年,省府辦公廳轉發的《通知》提出,“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稅務部門要按照資源綜合利用有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以增強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自我生存能力。”由于建筑垃圾綜合處理企業建設投資大、回收期長、風險也大,政府及相關部門可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對利用建筑垃圾生產產品的和從建筑垃圾中回收原料,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或減征增值稅,或通過稅收補助的形式支持建筑垃圾的減排與回收利用。
3.財政金融部門可通過無息或低息貸款或財政撥款等優惠政策,加大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資金支持
(二)加快推進我市專門立法,進一步理順新老管理制度和管理機制
深圳市專門立法已走在全國前列,應認真學習借鑒深圳經驗,盡快通過地方立法部門為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據了解,市人大常委會已同意啟動立法調研,問題在于盡快將青島歷史上的第一個《關于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列入本年度立法調研計劃,以使盡早制定通過并正式實施。
2002年,市政府出臺的《青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至今已有10年,隨著形勢的快速發展,該《管理辦法》有需要調整和修改的地方,特別是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調整后,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和2002年《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市市政公用部門為建筑垃圾的處置部門。二者是什么關系,有什么聯系與區別?能否在此基礎上,加快制定《青島市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實施細則》,明確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以及城市規劃、城市管理等各部門的權限和職責。
(三)盡快建立健全與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相關的具體制度
1.盡快建立并實行建筑垃圾排放收費制度
建議我市相關部門對排放收費制度認真研究,遵循誰產生、誰買單,誰消化、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作為保證金,可以按照建筑垃圾減排成效和使用再生產品的比例返還建筑垃圾排放費,可學習借鑒深圳作法,若建筑垃圾全部轉化,最高返還率不超過保證金總額的80%,我市還可再低些,定在70%,甚至60%均可。這要從青島實際出發,最終目的是保證政府留有一定的資金用來支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發展和科研的進步。
2.盡快建立和實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再生產品的優先采購制度
在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建設領域中,使用財政資金進行政府采購時應當優先采購和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設計環節要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新型墻材認定中也要優先支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加大對先進的、正規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產品推廣應用力度。
3.盡快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
綜合利用處理建筑垃圾是今后的發展趨勢,包括原生態的利用和再生態的利用,其先決條件都是垃圾的分類,分類既是為了資源化,又是為了使建筑垃圾處理更加有效。在提高循環利用率的同時,還可以實現建筑垃圾的減量化。
4.盡快建立推廣機制,加大宣傳和教育的力度
要學習借鑒深圳的經驗,充分利用媒體的力量,向廣大群眾普及包括建筑垃圾在內的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的知識,增強公眾充分地、合理地利用資源的意識和責任感,正確引導公眾理解、支持和參與資源綜合利用事業。政府有關部門應通過科學的宣傳與教育等措施,鼓勵企事業和公眾購買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類產品。有關部門也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提供可再生利用的廢棄物供求方面的信息和服務。樹立牢固的資源節約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同時,政府有關部門還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物質上及精神上的獎勵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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