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與學校相關方的安全管理。
3 定義
相關方是指在學校內從事與學校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在學校內從事各種公務活動和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相關方主要包括:
3.1 依照與學校訂立的有關合同,在學校內從事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后勤服務、勞務輸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種項目的外來單位或個人,如從事建筑施工、設備安裝、產品配套、保潔綠化、勞務輸出的外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2 經學校總務科或各對口業務科室同意,進入學校內開展各類公務活動的外來單位或個人,如進行商務洽談、參觀訪問、工作檢查的外單位工作人員。
4 職責
4.1 總務科是學校相關方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
4.2 各項目承辦科室(指負責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后勤服務等項目牽頭科室)負責相關方的安全管理,負責其相關法律文件的各類證件和資格的預審、簽訂合同,負責相關方的安全教育,負責其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從業資格審核。
4.3 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學校的其余外來人員,由各接待(邀請)科室負責其在學校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程序
5.1 項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5.1.1 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項目時,各項目承辦部門必須對外來項目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內容為:
(1)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托書,建設、安裝等項目必須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必須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廢證;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5.1.2 安全保證條件確認完畢后,由項目承辦單位依照學校相關規定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書必須體現安全管理的條款,或另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條款。
5.1.3 承包方在開工前必須落實施工(維修)方案,定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將施工(維修)方案遞交項目承辦單位備案。
5.1.4項目承辦部門開工前督促承包方對承包方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相應工種和作業的安全培訓,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5.1.5 在有危險性的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項目承辦單位應事先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經項目承辦單位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以上內容必須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5.1.6項目承辦科室設監護人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監護人應能勝任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許可制度。
5.2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5.2.1 學校以合同形式進行對外出租業務時,出租項目的各承辦科室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審查內容包括:
(1)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2)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5.2.2 承辦單位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簽訂《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并向安委辦備案。
5.2.3 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承辦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5.3 配套(供應)方的安全管理
5.3.1 總務科負責各配套企業、供應商、物資回收企業及其相關方(如物流公司)在學校內的安全管理,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作好培訓記錄。
5.3.2 總務科與各相關方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5.3.3 凡進入學校的相關方員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服從學校的管理,自覺遵守學校生產安全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安全檢查。
(2)未經學校相關科室允許,嚴禁進入各種危險作業場所、重點辦公區域、涉密場所等。
(3)未經學校相關科室審批,嚴禁擅自在學校內進行動火作業、擅自動用生產設備或私接管線等。
(4)凡相關方車輛需要進入學校的,應嚴格遵守學校內部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5)相關方在學校內使用、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時,采購部應提前告知總務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5.4 其他公務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5.4.1 公務往來人員主要指在學校內進行臨時作業(如臨時搬運、修理工)、商務接洽、參觀訪問、工作檢查、業務咨詢等公務活動的人員。
5.4.2 公務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按照“誰邀請、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科室負責本科室邀請(接待)的外來人員在學校內的安全管理。
5.5 總務科對相關方提供的服務作業性質和行為定期識別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其安全績效進行監測。
5.6 相關方名錄、資質審核、安全協議等相關材料應歸檔管理。
6 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東省青島衛生學校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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