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山東省教育廳等 7 部門印發的《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精神,成立校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困難認定小組等機構,組織本校學生(或監護人)自愿申請,填報《青島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 4-1)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完成本學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2)普通高中學校根據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和助學金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填報《青島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件 4-2)
(3)普通高中學校負責本校申請國家助學金學生的評審工作,學校對評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材料進行班級初審、學校審核后匯總,填寫《青島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學生申請情況統計表》(附件 4-3),加蓋公章后報市教育人才服務與學生資助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務與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學校情況下達資助名額。學校根據下達的名額,對提出申請的學生組織評審,并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分一、二檔資助。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同意后,將評審結果以適當方式在學校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注意保護學生隱私。
(4)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后,通過青島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系統上報受助學生信息,經市教育人才服務與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后,從系統中直接打印名單匯總表,經學生簽字確認,留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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