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突出教師參與民主管理,促進教師教育教學專業化發展,提升教師教育教學專項能力,彰顯學校的辦學特色,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是在校長辦公會領導下,實行民主管理、科學決策,為加強我校教學研究、專業建設、教學改革、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而成立的學術組織。
第二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堅持“嚴謹、科學、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則,參與對教師的學術水平進行評議、評價,并監督評價過程,致力于調動全校教師的積極性,為教師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為學校科學、高速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組成
第三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由我校教學科研水平高、業績突出、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有全局觀念和履職能力、較高威信的教師組成。
第四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實行申報評定制和推薦制,在個人申報和學校推薦的基礎上,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候選人名單。
第五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8—12名。委員原則上至少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三個(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條件):1.校內擔責:擔任教研組長或集備組長的;2.科研能力:主持或參與(需是前三位)市級以上(含市級)課題研究的;3.課程建設:主持或參與(需是前三位)市級以上(含市級)精品(或網絡)課程建設的;4.課堂教學:獲得省級或市級優質課一等獎的;5.輔導大賽:輔導學生技能大賽獲得國賽或省賽金獎的;6.業務水平: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特級教師、教學名師、優秀教師等稱號之一的。
第六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采取學校推薦和自薦的方式產生,無論何種推薦方式均需個人自愿。委員由全體教師投票選舉,需超過半數票,同等條件下,得票高者當選;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投票選舉,需超過半數且得票高者當選。
第七條 每屆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的成員任職時間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如因工作需要終止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相關工作,可經全體教師投票選舉遞補相應名額。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 參與對教師遵紀守法、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的評價或認定。
第九條 參與對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過程與結果的評價,重點是對教師課堂實施情況的診斷與評價。
第十條 參與學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科研學術水平的評價、認定及材料審核。
第十一條 參與教學方面評先選優的推薦工作。
第十二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召開一至兩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等。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時,出席人數需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決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同時注意尊重少數人的意見。相關決議可以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需要表決的事項,同意票應超過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復議,需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十五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的評價結果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每學期末,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向校長辦公會提報書面工作總結。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 每月按期完成規定工作任務的,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主任委員補貼200元;委員補貼100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堅持嚴格的保密制度、會議討論情況及委員的不同意見和結果不得在會外泄露。
第十九條 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條 根據不同工作需要,可隨機從師德與學術評價委員會成員中抽取人員組成不同的工作小組進行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與修改權及增補權歸屬青島旅游學校校長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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