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青島旅游學校章程》以及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魯教辦發[2013]6號)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三、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四、教代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教職工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在黨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晉升和任免的建議;
(五)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七)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五、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六、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敬業愛生、為人師表,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八、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提前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說明情況,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教代會及其臨時會議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決定必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九、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十、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十一、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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