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管理學校印章,根據《青島旅游學校章程》,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一條 學校的公章、各部門章、專用章等的刻制必須報校長批準,印章的刻制、變更、注銷、歸檔等工作統一由辦公室負責。
第二條 印章的刻制流程
1.學校需刻印章或更換舊章的,須填寫《刻章申請單》,報主管領導審核簽字;
2.主管領導簽字后,申請部門將《刻章申請單》交學校辦公室報校長批準;
3.校長批準后由辦公室按照標準刻制后交由使用部門使用;
4.未經上述審批程序私自刻制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印章、校長個人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各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保管與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第四條 各印章保管
1.學校公章、校長個人章由校長授權辦公室專人保管并蓋章;
2.各類專用章由各相關部門指定專人保管并蓋章;
3.各式印章原則上只準許保留一枚。
第五條 所有用印文件,必須打印清晰、整潔、規范;第六條 印章如有遺失或誤用的,由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全權負責。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條 學校的印章、校長的個人方章及簽章,原則上只限在學校內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況需使用的,必須填寫《印章外帶登記表》,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校長審批,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帶出,用畢立即歸還;學校印章個人用印的,需填寫用印申請單,請校長簽字審批,方可用印;校長個人簽章的使用、黨委用章的使用,需用印部門或個人簽訂用印申請單,報校長或書記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原則上校長個人簽章用于“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情況下不予使用;
第八條 印章管理人員在蓋章前應對所需蓋章的文件進行審閱,如發現問題或疑問,應請示領導。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況下,應隨時請示領導,經批準、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第九條 申請蓋章的材料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提請用印,對違反或不符合學校規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應拒絕蓋章。
第十條 學生外派、實習、確定學籍等資料蓋章須留文存檔,使用人應向印章保管部門提供一份資料復印件或存根,以備查閱。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印章或擅自攜章外出發生丟失或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2023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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