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精神,實施教育部《關于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深化中等職業教育管理改革的意見》,根據市教育局《關于在中等職業學校進行學分制試點工作的意見》,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推行素質教育,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更多地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高素質的復合型應用人才,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學分制實施方案。
第二條 學分制是以學分作為衡量學生學習份量,學習成效,為學生提供更多選擇余地,以修滿專業必要的最低學分為合格標準的一種教育管理制度。我校暫實行的“學年學分制”是指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借用學分制管理來進行的一種教學管理制度,是學年制的框架與學分制手段的有機結合。
第三條 學分的設定,以教學計劃內容為前提。學生必須按照教學計劃學習規定的必修課和限選課以取得相應的學分;學生可根據自身的需要、特長、能力、興趣在一定范圍內自主地選擇某些課程安排個人學習進度,取得相應的學分。德育學分依據學校《學生德育學分管理規定》核算學分。實習學分依據學校《學生畢業實習學分考核管理辦法》。
第四條 學校自2003級新生起試行學年學分制。
第二章 學制與學分的構成
第五條 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中專學制三年,實行“4、2分段”。(3·2連讀五年制另行安排)前四學期學習文化、專業等知識,每學期原則上安排18周的上課時間,第三學年為彈性學年,完成專業實踐和部分選修學分。
第六條 學生獲得的總學分由學科總分、德育總分、實習總分三大塊構成。
第三章 教學計劃與課程設置
第七條 按照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計劃的原則意見》及有關方面文件的精神,遵循教學基本規律,根據市場和職業崗位的需求,堅持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和綜合提高的原則,結合上級指導性教學計劃或課程設置的具體要求,制定適合學分制的教學計劃和課程設置及安排方案。
第八條 在實施性教學計劃中,課程設置采用寬基礎活模塊化結構,分為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三大類,它們的比例一般為6:3:1。
1.必修課模塊:必修課是為了保證人才培養規格,學生必須修讀并取得學分的課程,它反映該大類專業學生應獲得最基本、最重要的文化素養、專業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由國家規定所有文化基礎課程和學習本專業應該掌握的若干相近的專門化所必須的專業基礎課組成。通過必修課模塊的學習應使學生達到規定文化素質標準,具有相應的學習能力;掌握所學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操作能力、所有學生必須修滿模塊中所有課程并取得規定的學分。
2.限選課模塊:是根據社會需求和專業方向所開設的主干專業課程與專業實踐。由達到一個專門化培養目標所必需修讀的專業課程(包括技能訓練、專業技能等級培訓考核)。通過限選模塊的學習使學生掌握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操作技能、經強化訓練和考核取得相應技術等級證書,學生可在教師的指導下選定限選課模塊中的課程修完并取得相應學分。
3.任選課模塊:是為了拓寬、加深學生的知識面或培養興趣、發展特長和潛能,強化職業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而開設的課程,學生可以根據個人自身特點自行選擇,以拓寬基礎知識面、改善橫向或縱向知識能力結構,學生可在任選課模塊中選擇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4.每個專業的學分制實施性教學計劃應至少包括培養目標、教學要求、課程設置(三個模塊)、課時分配、學制、學分分配等。
5.堅持雙(多)證制度,積極推進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能證書考核評價制度,學生必須取得計算機全國等級證書,并且至少取得一種與所學專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并獲得相應學分。
6.轉變教育觀念,樹立以能力為本位的職業教育思想,在進行課程改革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選修課范圍,增加創業教育和高輔等內容,充分滿足學生就業、升學和自我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學分的管理
第九條 學分是指計算學生完成一門課程的學習任務所需時間和學習成效的單位,是學校確定學生能否畢業的重要依據,也是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必修、限選、任選三個模塊的學分比例一般為6:3:1。
第十一條 計算學分以該課程(含實習課)在教學計劃中安排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以學期為單位時間,學年累計為學年學分,按學年累計為總學分。
1.一般課程以16-18課時為1個學分,全學期開設的課程用其周課時計算學分,其周課時即為該課程的學分數(如語文4課時/周,全學期72課時,學分為4分)。
2.獨立開設的實踐課(實習),德育活動、公益勞動、軍訓、入學前教育、畢業教育等課程一般以32-36課時為1個學分。
3.三年制專業的課程總學分數不低于114分。各專業教學實施計劃在執行中,課程比例可根據專業要求進行部分調整,但必修課、限選課、任選課的三年學時總體比例一般應保持在6:3:1。
4.課程學分的取得通過出勤和考核的總評成績認定,一般分為過程性評價(作業、態度、出勤)、期中成績、期末成績。具體辦法依據學校《學生考核管理辦法》。(附件5)
5.獎勵學分:指學生參加由學校、教育部門組織的市級以上各種學科比賽活動取得個人名次獲得獎勵學分,可累計加分。
①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加3、2.5、2分。
②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加2.5、2、1.5分。
③市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加2、1.5、1分。
④校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加1.5、1、0.5分
⑤獲本專業必須得到的校級及以上專業技能等級證書,每證加1分。
⑥獲規定應取得的國家級等級技能證書(英語、計算機)每證加2分,每遞增一級加1分。
⑦取得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每證加2分。
⑧參加社會及民間組織的有關學科比賽并獲得名次的,應向學校教務處申請,批準后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實習以32-36課時為1學分,學期合格為18學分,學年合格為36學分。考核(實習單位評價、實習報告、實習周記)合格方能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三條 學生三年德育總學分為92分,依據學校《學生德育學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十四條 學生所修課程必須參加考核,考核方式為考試、考查兩種。考核的組織實施詳見《學生考核管理辦法》。
1、必修課、部分限選課采用考試的方式考核,建立學校動態試題庫,實行考教分離,統一命題、統一閱卷、統一謄分,以提高學分信度。按照上級規定需參加市級以上檢測的,必須參加,合格者方能取得學分。
2、部分限選課、任選課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分優(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實習課程的考核分為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第十五條 為鼓勵學生不斷進取,取得更好的成績,采用績點制的考核辦法,績點是一門課程的成績系數。
1.績點與考核成績的對應關系是
等級
考試成績
考查成績
績點
A
90-100
優
4
B
80-89
良
3
C
70-79
中
2
D
60-69
及格
1
E
60以下
不及格
0
2.取得學校規定等級標準的專業證書(包括崗位資格認證)的績點為2,取得高于規定專業證書的績點為3-4。
3.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課程的學分績點=課程的績點×課程的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Σ課程的學分績點/Σ課程的學分
4.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作用。
①衡量學生學習質量和數量。
②評優、評先、評獎的依據。
③推薦就業、升學的標準。
④其它獎勵的根據或標準。
第十六條 必修課、限選課程考核不及格可補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學期第三周到第四周進行,補考合格,成績一律按60分計。不及格者,按規定重修,其中限選課程可改修。學分績點按重修或改修的實有成績核算。
第六章 課程的選修、重修、改修、免修
第十七條 選修
學生入學后,按教學計劃規定,除必修課外,在規定的選修課程內選擇課程修習,并獲得規定的學分。
1.學校建立和完善導師制度,對學生的選課、學習提供指導和幫助。
2.學校每學期初公布本學期選修課開課情況和選修課選課指南,學生可參考選課指南對選修課的介紹以及相應學分,結合自身情況,在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指導下進行網上選課。學生在選課時,首先要保證必修課,其次是選修課。
3.按照班級綜合測評成績名次,成績高者優先選擇任意選修課。
4.每門選修課,選修學生不足25人的,一般不開課,教務處通知學生改選,全部選修過程在假前結束,公布結果。
第十八條 重修、改修
1.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規定參加重修。
(1)必修課、限選課的課程考試在下學期初補考后仍不及格者。
(2)本學科缺課占學期總學時數25%以上者。
(3)擅自缺考或違犯考紀者(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按《學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取消考試資格者。
2.某門課程重修、改修人數在25人以上者,可開班,不足25人者,學生可通過自修學習后同期參加本學期的重修考試;第五學期開學初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學生因在外見習,可通過自修學習后參加該學期末學校統一組織的自修考試。
3.重修、改修按實際考核成績核算學分和學分績點。
第十九條 免修
1.學生通過高一層次的自學考試、夜校、遠程教育等學習方式獲得相關課程有效學習成績證明或上一級部門認可的相關專業的資格證書、技能證書等,可申請免修、免試相應的課程,經學校批準后獲得相應的學分。
2.凡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生在校期間沒有相應的學習經歷或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能申請免修。
3.不實行免修的課程:德育課、體育課、軍訓課、實習課。
第二十條 學生的選修、重修、改修和免修一般應在上學期末和下學期初全部辦理完畢,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一般不再改動。考核經過補考后成績仍不合格者,必修課只能重修,限選課可重修或改修,任選課不再重修和改修。
第七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后,學生仍按專業、年級編班形成自然班,學校任命班主任。選修課在學生選課后,按選課人員組成新的班級上課,由任課教師負責。但班級的主體仍為原自然班,進行登記、注冊、建檔等。
第二十二條 畢業條件:
1.有正式學籍的學生。
2.學生三年德育學分累計達到92分。
3.實習學分達到36分。3·2連讀班級見習學分18分。
4.學科總分不低于114分。
5.普專、職專班級修滿本專業要求的該學制規定的最低總學分242分。
6.取得全國計算機操作員證并取得與本專業相關的上崗證和職業資格證書。
7.高考成績須達專科志愿填報資格線。
8.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須經學校審批并報上級部門批準方能畢業。
第二十三條 不具備畢業條件者,可先發結業證書,重修或自修后仍有學科不及格的學科,學生應于畢業前后向學校教導處提出書面申請,再次參加滾動考試,相關學科合格后,方可換發畢業證書。德育不合格者,畢業后一年由單位或街道出具思想品德合格證明,方可換發畢業證書。高考成績不達專科志愿填報資格線的,因未取得實習成績,需在一學期后由單位出具實習或工作表現合格鑒定,方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從其它職業學校、其它專業轉入的學生,可承認其相關的學習經歷和取得的相關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復學、退學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的獎勵與處分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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