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教代會代表選舉和會議表決制度
1.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與工代會合并召開,屆期相同,因此教代會代表具有雙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又是工會會員代表,被選為教代會代表的必須是工會會員。
2.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編教職工(工會會員),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②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較強的民主政治意識,熱心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和其它公益事業;③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教書育人,為人師表;④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教職工辦事,能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作風正派,公正公道;⑤有較高的群眾威信。
3.教職工代表侯選人,由各選舉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民主協商正式侯選人名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選舉時實際參加選舉的人數必須超過參加人數的半數以上。得票數多于應參加選舉人數的半數以上方可當選。
4.教職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內部崗位調動,其代表資格應予保留,并視為調入單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選舉單位代表缺額,一般不再增補。因離休、退休、調離本校的教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造成的代表缺額可按民主選舉程序補選。補選代表應由選舉單位給校工會寫出報告,經同意后再行補選。
5.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可以更(撤)換: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分;②停薪留職,離開學校;③長期出國、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④無故不參加教代會活動。更(撤)換代表,由代表團寫出書面報告送校工會,說明更(撤)換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經校工會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進行。
6.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選舉大會主席團、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其他臨時性機構時,一般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既可對機構的成員逐個表決,也可對一個機構的全部成員一次表決。表決時應給代表同意、反對、棄權三項選擇。對重要的或爭議較大的選舉,可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7.教代會通過大會的決議、決定和大會議程、選舉辦法、監票人、計票人名單等內容時,均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按同意、反對、棄權的選擇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見。重要的或爭議較大的議案,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條 教代會工作職責
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使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領導體制的組成部分。教代會在本校范圍內行使四項職權: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對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權。
1.議建議權:討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學校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獎懲規定、創收分配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
3.議決定權:審議教職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則及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生活福利事項。
4.議監督權:民主評議監督小領導干部,提出獎勵、晉升或處分免職的建議,參與推薦校行政領導人員。
第三條 教代會成員組成
學校教代會教代會領導小組、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教代會籌備小組、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四條 教代會例會制度
教代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由教代會主席團負責召集。如果教代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集。
第五條 教代會主席團職責與制度
1.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核心,其主要職責是:①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②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③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④討論、確定教職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會議案事宜;⑤主持選舉及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2.大會主席團決定大會重要事項的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必須獲主席團成員多數同意。教代會開會期間,主席團應根據大會議程和日程安排確定大會執行主席。執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會日程并召集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議題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確會議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使主席團成員心中有數。
3.教代會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的主要職責和決定問題的權限:①檢查督促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重要議題的貫徹落實,聽取各有關職能部門承辦代表提案、大會議案的情況,對貫徹落實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②指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研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所不能決定的問題;③討論并審議應由教代會討論通過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開教代會的重要議題。討論通過這類議題時,主席團應在一定范圍內廣泛征求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充分體現教職工的意志,重大問題可召開主席團成員和各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或研究決定;④及時向黨委和校行政報告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情況及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⑤承辦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辦理的其它事項;⑥尊重并支持學校行政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教代會決議行使行政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六條 代表大會工作和活動的領導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領導小組主持大會的工作和活動,領導小組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行主席,并根據需要由執行主席召開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
第七條 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必須經過代表的充分討論,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非經過代表大會同意,學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修改;
3.學校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校長可保留自己的意見,報告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和上級工會進行協調;
4.如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在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通,應由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召集教代會代表組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請求審議和確認。必要時也可臨時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 教代會選舉代表程序
1.有效工會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經校黨組織審核后下發;
2.以部門或組室為單位,由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
3.當選代表填表發證。
第九條 大會議題產生程序
1.校工會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
2.經校黨組織審核后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3.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條 審議議案程序
1.草案文本在大會預備會召開前送發代表。
2.預備會和正是會期間,由代表團(組)審議,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3.大會秘書組歸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審議意見或決議草案,經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后,向大會作報告或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一條 提案工作程序
1.大會預備會前兩周發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
2.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收集的提案整理、審核、立案。
3.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向大會作提案工作報告,(上次提案處理情況及本次大會提案情況)。
(1)中途檢查督促提案落實情況。
(2)向提案人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 大會開會程序
1.預備會議
(1)通過主席團名單。
(2)通過大會議程。
(3)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2.正式會議
(1)各項報告。
(2)審議。
(3)選舉事項,通過決議。
(4)大會發言。
(5)閉會。
第十三條 教代會工作制度化
1.按時換屆。
2.每年召開大會議1—2次,并規定開會的月份。
3.閉會期間遇到重大的問題召開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議決。
4.代表定期檢查大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定期報告教代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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