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進一步豐富校園第二課堂,開拓學生視野,鍛煉學生才干,推動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學校人文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我校社團工作實際,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所稱學生社團聯盟,是指由青島華夏職業學校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社會公德前提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學生組織。
第二條 學校團委為學生社團的主管和審批部門,團委社團部為學生社團的登記備案部門。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必須由發起人(負責人)向團委社團部提出書面申請,經上報團委審查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在收到團委批準成立、變更、注銷學生社團的決定三日內,到團委社團部進行登記備案。
第三章 社團的管理、監督、處罰
第五條 團委社團部為社團聯盟的直接領導部門,負責指導學生社團制定社團章程、選舉負責人或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生社團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收支接受團委社團部的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成員攤派收取經費。
第七條 學生社團在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團委社團部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進行財務核查。
第八條 社團開展活動應遵守以下規定:
1.社團應依據社團章程,制定學期活動計劃,積極開展各項有意義的活動,并積極配合學校大型活動的開展;
2.社團不得從事經商活動,確屬與社團活動有關的事宜,須事先報團委社團部,經上報團委同意后方可進行;
3.社團活動原則上限于校內,以豐富校園課余文化生活為主,鼓勵各社團積極參加各級比賽,對取得成績的社團,校團委將予以表彰;
4.社團安排的大型活動,無論校內外,必須提前一周將內容、地點及具體的時間上報團委社團部,經上報團委同意后方可開展,未經批準擅自張貼通知、廣告的社團活動視為違規,要追究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5.社團每次活動要有相應的方案、出勤、簡訊、總結等文字及圖片記錄,嚴格做好社團活動記錄,及時上報給團委社團部,做好存檔工作;
6.社團活動場地由團委與相關部門協商,視學校實際情況酌情解決;
7.社團每學年要進行一次成果匯報展示,充分展現社團工作情況。
第九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團委社團部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1.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2. 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10人的;
3.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章程接受監督檢查的;
5.未按照章程辦理變更登記的;
6.侵占、私分、挪用學生社團資產的;
7.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十條 學生社團開展的一切活動,需提前上報團委社團部,經上報團委批準后,方可開展,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團活動的,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以及撤銷登記的學生社團繼續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團委社團部予以取締,并交校團委嚴肅處理。
第四章 社團成員的管理、監督、處罰
第十一條 學生原則上每人只可參加1個社團,熱愛社團,服從社團管理,參加社團活動,學生申請加入社團需滿足以下條件:
1.本校在校注冊生,熱衷于相關社團工作;
2.經本人申請,在某一社團注冊登記,并報團委社團部備案;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
第十二條 社團成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社團成員應當熱愛本社團,自覺維護社團形象,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活動出勤率要達到80%以上;
2.社團成員在活動中要積極配合社團安排,完成社團交給的工作任務,并在社團活動中積極參與,為社團的發展獻計獻策;
3.社團成員外出活動需上報團委社團部,經上報校團委批準,方可進行,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外活動中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后果自負;
4.除因參加學校指定的大型活動或校外重大比賽并經學校批準外,社團成員活動時間不得與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發生沖突,擅自參加本社團活動而不上課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三條 社團成員退出社團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經本人自愿申請,由社團批準,并報團委社團部備案;
2.社團成員因畢業或其他原因離校,即算自行退團;
3.各社團有權根據自己的紀律停止社團成員的社團活動或取消社團成員的資格,但需上報團委社團部批準;
4.社團成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校規校紀,由團委社團部直接宣布除名。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在本社團競選成功的基礎上,上報團委社團部,經校團委及指導老師同意后,方可產生。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校規校紀,熱衷于社團工作,樂于為同學服務,責任心強;
2.屬于社團內部成員,由班主任簽字同意;
3.在社團活動中有突出貢獻者。
第十五條 社團負責人在社團中應積極、創新的開展工作,關心、愛護社團成員,并接受社團成員監督。社團負責人每學年應進行調整或改選,團委社團部對不稱職的負責人有權給予罷免或撤銷其職務。
第十六條 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負有責任的成員,由團委社團部上報校團委,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嚴重錯誤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處分。
第五章 獎勵制度
第十八條 團委社團部每學年要對社團開展活動情況及其成員遵守學生社團規章制度,參加學生社團活動等方面的表現做出階段性評價,并上報校團委給予一定的學分獎勵。
第十九條 團委社團部每學年將對學生社團進行評定,按30%的比例評選出星級社團。評為星級社團的社團成員將獲得加分獎勵和物質獎勵,評選精品社團需滿足以下條件:
1.社團成立滿一學年以上,社團有完善的章程、組織機構;
2.社團有學期活動計劃以及完善的活動記錄;
3.社團活動豐富多彩,對營造優良學風、活躍校園文化、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4.社團整體表現獲全體師生的認可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或參加過校內外比賽獲優秀成績;
5.社團成員中無違紀違法或違反校規校紀受處分的情況。
第二十條 團委社團部每學期將對社團成員按照表現進行等級評定,按評定等級進行一定的學分獎勵,評定等級分別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等級考核標準為:
1.優秀:嚴格遵守《青島華夏職業學校社團聯盟章程》,會員團結互助,嚴守紀律,熱愛社團,積極參加社團活動,按時出勤,能出色完成社團交給的任務,經常為社團活動獻計獻策,為社團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2.良好:遵守《青島華夏職業學校社團聯盟章程》,會員團結互助,嚴守紀律,熱愛學生社團,積極參加學生社團活動,按時完成任務,累計缺勤不超過2次;
3.合格:遵守《青島華夏職業學校社團聯盟章程》,積極參加學生社團活動,按時完成任務,累計缺勤不超過4次;
4、不合格:違反《青島華夏職業學校社團聯盟章程》,經常不參加學生社團活動,未完成學生社團布置的任務經批評教育仍無明顯進步,或違反校規校紀,并受校規校紀處分而不改正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共青團青島華夏職業學校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若與學校有關規定相抵觸,以學校有關規定為準。
附件1:青島華夏職業學校社團成立審批辦法
附件2:青島華夏職業學校社團、社團成員量化考核管理規定
學生社團成立審批辦法
第一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生社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二)有二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三)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相應的活動場所;
(五)有規范的章程,必須承認并嚴格執行本辦法及學校社團有關管理細則。
第二條 成立學生社團須履行下列程序:
( 一 ) 學生發起人向校團委社團部提出書面申請,認真填寫相關表格。
( 二 ) 校團委社團部對其進行審核、評估;
( 三 ) 上報校團委批準;
( 四 ) 成立、登記。
第三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需向校團委社團部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籌備申請書;
( 二 ) 社團建設、發展的可行性報告;
( 三 ) 章程草案、社團標志;
( 四 ) 發起人和負責人的個人材料;
第四條 校團委社團部收到社團申請后,上報校團委,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復;不批準的,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五條 申請籌備社團,在批準籌備申請之日起 30 天內應吸收一定數量的會員并召開大會,通過本社團章程;選舉產生負責人,同時上報校團委社團部進行登記。
第六條 在籌備期間,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與籌備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七條 發起人完成籌備工作后將有關材料上報校團委社團部,經審核,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批準成立,并在團委社團部注冊登記。如不符合,校團委社團部有權提出修改意見,待通過后方可成立。
第八條 學生社團必須依照本條例制定社團章程。社團章程對社團、社團的工作人員、社團的會員具有約束力。學生社團的章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宗旨;
(三)社團的活動內容、活動形式與活動范圍;
(四)社團會員的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社團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程序;
(六)社團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程序;
(七)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其他事項。
第九條 社團的章程需報校團委社團部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十條 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在召開會員大會后7天內填寫并上交注冊登記表,會員花名冊及學期工作計劃等材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成立,已成立的勒令取消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一)有事實材料證明申請籌備社團的宗旨、活動范圍不符合規定的;
(二)籌備中弄虛作假的;
(三)籌備工作不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
(四)會員人數連續兩學期少于10人的;
(五)已有相同性質、相同活動內容的社團存在,造成社團重復建設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共青團青島華夏職業學校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內容若與學校有關規定相抵觸,以學校有關規定為準。
社團、社團成員量化考核管理規定
為規范學校社團管理,激勵社團成員積極參與社團,促進社團優質、特色發展,特制定本量化考核管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社團考核
(一)考核范圍
全體社團。
(二)考核評定
由團委社團部結合日常活動督察情況,進行考核評定。依據量化考核排名,評定年度“校園十佳社團”。
(三)考核細則
1)組織建設(20分)
1.組織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健全。(5分)
2.社團社長或指導老師加強對社團工作的指導,定期與社團部或校團委溝通聯系。(5分)
3.積極維護社員利益,采取措施傾聽社員意見和建議。(5分)
4.按規定召開社團內部會議,按規定組織社團換屆工作。(5分)
2)活動開展(50分)
5.社團特色活動事前事后有詳細的活動計劃和總結(5分)
6.定期舉行社團特色活動,并填寫相關材料。(10分)
7.社團活動表現,依據社團部平日對社團的監督考核評分。(25分)
8.社團活動時成員出勤。(10分)
3)其他項目(30分)
9.社團活動記錄完整。(10分)
10.社團部社團負責人例會出勤。(5分)
11.按要求上交社團相關材料。(5分)
12.學期末社團成果展示。(10分)
4)額外加分(20分)
13.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特色活動。(5分)
14.參加各級各類比賽并得到名次。(5分)
15.活動成效顯著,被媒體報道宣傳。(5分)
16.具有創新精神,積極為校團委和社團部出謀劃策并采納。(5分)
二、社團成員考核
(一)考核范圍
全體在校學生。
(二)考核等次
社團成員考核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普通成員考核由各個社團負責人根據成員參與社團情況及對社團發展做出的貢獻進行評定,為加強對社團負責人的管理,社團負責人的考核由團委社團部根據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三)考核辦法
根據學校德育學分管理規定要求,社團考核根據學生選層,進行減分處理,社團考核等次達到選層等次,不減分,社團考核等次低于選層等次,進行相應減分。
(四)特殊人員的考核說明
1.高三年級學生。高輔班級因課時原因,不參與社團考核,德育學分不減分;高三年級3+2在校班級學生不參加社團活動,此項考核由公益活動代替,具體考核標準為:每學期參加公益活動10小時為合格,15小時為良好,20小時為優秀,參加公益活動必須要提供相關部門的認定材料,具體考核由班主任負責統計評定。
2.高一、高二年級因當前學期課時安排無法參加社團活動的班級。此項考核由公益活動代替,具體考核標準為:每學期參加公益活動10小時為合格,15小時為良好,20小時為優秀,參加公益活動必須要提供相關部門的認定材料,具體考核由班主任負責統計評定。
3.團委社團部學生干部。因開展社團活動管理工作,無法參加社團活動,此項考核由公益活動代替,具體考核標準為:每學期參加公益活動10小時為合格,15小時為良好,20小時為優秀,參加公益活動必須要提供相關部門的認定材料,具體考核由團委負責統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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