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退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開放教育學生退費管理,維護學生權益,依照《為規范完善高校學費收費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559號)和《青島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青開大校發〔2023〕4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退費工作。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負責退費管理工作,青島開放大學財務審計處負責退費辦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中開放教育學生范圍包括:
1.已取得國家開放大學學籍因個人原因申請退學的學生;
2.報名時已繳納學費但未通過國家開放大學入學資格審查的學生;
3.已繳納學費但學籍超過8年未畢業的學生。
第四條學生按規定程序申請退學時,應同時申請退費。國家開放大學批準退學后,學校按規定標準認真核算應退學費、應退考試費及注冊建檔費。
第二章退費規則
第五條學校根據教學安排和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已學習月數為學期開始至學生申請退費期間的月數,如果申請退費時間為15日前(含),則已學習月數不包含當月,如果申請退費時間為15日以后,則已學習月數包含當月。
第六條未選課注冊學生的費用全額退款,已選課注冊學生的退費金額按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1.學籍超過一學期
學籍超過一學期的學生,春季學期學習時間一般為3月至7月,秋季學期學習時間一般為9月至次年1月,即一學期學習時間為5個月,一學年學習時間為10個月。退費金額的計算方法為:
退費金額=(當前學期已注冊課程的學分學費÷5)×(5-已學習月數)+剩余學費+未報考課程考試費
2.學籍不滿一學期
學籍不滿一學期的學生,第一學期學習時間為4個月。春季學期學習時間一般為4月至7月,秋季學期學習時間一般為10月至次年1月。退費金額的計算方法為:
退費金額=(當前學期已注冊課程的學分學費÷4)×(4-已學習月數)+剩余學費+未報考課程考試費
第七條以下情形不予退費:
1.已注冊學籍學生的注冊建檔費不參與退費;
2.如學生申請退費時間在期末考試以后,本學期的費用不予退還;
3.學生某學期選課注冊課程后由于個人原因未參加學習并且未及時申請退費,這一學期已選課注冊的課程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報名時已繳納費用但未通過國家開放大學入學資格審查的學生,所繳納的費用全額退還。
第九條退費應由學生本人發起申請,所退學費應返還至學生本人銀行賬戶,分校(學習中心)不得代為領取。
第十條因學生本人失蹤、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退還至學生本人賬戶的,由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提出退費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的,可退還至申請人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申請退費時間以學生本人向分校(學習中心)提交《國家開放大學學生退費申請表》(見附件)的日期為準,此表須分校(學習中心)蓋章確認并同時發送掃描件至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填表日期與收到掃描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收到掃描件日期為準。
第三章退費程序
第十二條學生本人提出退費申請,分校(學習中心)、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逐級審核,青島開放大學財務審計處辦理退費。
1.學生本人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本人簽字的《國家開放大學學生退費申請表》。已開具電子發票的學生需提交電子發票打印件,已開具紙質發票的學生需提交紙質發票原件。
2.分校(學習中心)審核學生的退費申請,核算應退學生學費金額,將經審核確認的《國家開放大學學生退費申請表》和票據等相關材料提交給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
第四章退費時間
第十三條退費每年辦理4次,3月、6月、9月、11月為辦理月且該月15日為申報截止日。分校(學習中心)應在每個辦理月的申報截止日之前提交退費申請表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應在每次退費申報截止日后15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并提交給學校財務審計處。
第十五條青島開放大學財務審計處應自收到退費材料起30日內完成退費。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條青島開放大學各分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各自的退費實施細則,做好所屬學生的退費工作。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
國家開放大學學生退費申請表
姓名 |
入學時間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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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
培養層次 |
學習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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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專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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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方式 |
(注冊學籍成功后退費) (未注冊學籍退費) | ||||
繳費金額 |
應退費金額 |
[學習中心填寫] | |||
銀行卡號 |
開戶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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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號 |
賬戶名稱/ 持卡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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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原因及說明:
學生簽字:年 月 日 | |||||
學習中心審核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分部審核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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